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就「确保行政长官选举公正进行」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陈岳鹏今日(三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确保行政长官选举公正进行」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此外,《基本法》第十五条清楚订明:「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在未达至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之前,行政长官是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按照《基本法》附件一,选举委员会负责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选举委员可提出一名候选人,然后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不记名方式投票选出行政长官人选。

  行政长官人选通过选举产生后,必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人民政府就行政长官有实质的任命权。换句话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任命、也有权不任命行政长官当选人。

  以上的《基本法》条文一脉相承,清楚显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并非纯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人民政府就任命行政长官有其宪制角色、权力和责任。

  行政长官选举与香港其他公共选举一样,受《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条例》)监管。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对选民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或威胁对选民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对于有传言指个别选举委员会委员被施压,特区政府不会就一些未经证实的传闻作出评论。但如果任何人认为有人在选举中触犯选举法例,应该向相关执法机构投诉。

  我必须强调,不论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驻港机构抑或是特区政府,一直以来都是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事。

  特区政府会一如既往,与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紧密合作,确保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严格按照有关法例,在公平、公开及诚实的情况下举行。

  我想特别强调,特区政府及选管会高度重视投票的保密性。选管会会从主投票站的布置、保安、投票流程、票箱设计、投票间设计等各方面采取相应适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一)主投票站内的闭路电视会在投票日前被全数移除;

(二)主投票站只限选举委员,以及持有选举事务处所发出的入场证件的指定人士(包括工作人员、候选人及其选举及监察投票代理人)才可进入;

(三)选举事务处会要求选举委员在进入主投票站前关掉并必须收藏好流动电话(和其他有录像、录音或通讯功能的流动装置),确保任何人不得在主投票站内使用流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器材与其他人通讯、拍影片、影相、录音或录影;此外,我们会要求选委把背包、手提包等等,存放于票站外的衣帽间,方进入票站;

(四)选票上不会印上任何号码,而投票站人员亦不得记录任何投票人士获发给哪张选票;

(五)选举委员在发票柜台经核实身分并获发选票后,须前往独立的投票间填划选票。所有投票间的左右方屏障约2.5米高,并设有上盖,以防止其他人士察看委员投票;

(六)选举委员须在离开投票间前将选票对折,已填划的一面必须向内,以遮盖选票上的选择;

(七)主投票站内设有两个投票箱,选举委员可随机将选票投入其中一个投票箱;

(八)投票时间结束后,投票站主任会在候选人及其代理人的见证下密封投票箱。已密封的投票箱连同相关的选举文件会由警员协助下护送,并可由候选人及其代理人随同,运往中央点票站。选举事务处会安排整个运送过程于中央点票站内直播,确保过程在各方监察下进行;及

(九)选举主任会确保选票从所有票箱取出后和在进行点票之前,工作人员会先将所有选票随机混和,以免有人认为可从选票位置识别出是属于哪些选举委员。

  主席,我藉此机会再次郑重提醒所有相关人士,包括选委,有关投票保密的的法律规定。根据《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第541J章),在投票站内,任何人(包括选举委员)均不得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规例》亦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另一人传达在投票站内取得的关于任何选民将会投票予哪名候选人或已投票予哪名候选人的任何资料;任何人亦不得直接或间接诱使选民展示他填划的选票,以致任何人得知关于选民已投票予哪名候选人的任何资料。任何人士触犯上述罪行,可判处监禁六个月及罚款港币5,000元。

  另外,根据《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亦列明在主投票站及中央点票站内禁止作出的某些行为。例如,在主投票站及中央点票站内,任何人如展示任何关于任何候选人或该选举的宣传物品、干扰投票或点票、对任何人造成骚扰或不便,或在其他方面行为不当,即属违法。

  主投票站及中央点票站内会有足够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维持秩序。如遇到违反《规例》的情况,选举主任或投票站主任会立刻制止有关行为,并视乎情况命令有关人士立即离开,在场警务人员会果断执法。除此之外,选举事务处亦会将有关个案转介执法机关严正跟进。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7年3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58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