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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旅游业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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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旅游业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旅游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设立独立法定规管机构旅游业监管局(旅监局),以负责旅行代理商、导游和领队的发牌和规管事宜。政府制订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是提升旅游业界的专业水平,促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多年来,政府十分重视本港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大部分旅游业界人士亦一直妥善经营业务。然而,过去在内地入境旅游市场中曾发生旅客遭受强迫购物的事故,当中更曾涉及旅客伤亡,业内亦曾有其他不同类型的违规个案。这些事件难免损害本港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以致有诉求要改革现时的规管制度。
   
  政府于二○一一年四月进行为期十星期的公众谘询,并因应谘询所达的普遍共识,于同年十二月宣布决定成立一个独立法定机构(即旅监局)。现时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和香港旅游业议会(旅议会)各自的发牌和规管业界的职能,在新规管制度之下将交由旅监局负责,全面公正地规管旅行代理商、导游和领队。
   
  整体而言,条例草案有三大重点,分别是:成立旅监局,作为本港旅游业的规管机构;透过法定发牌制度规管业界,打击严重不良行为;以及透过成立旅游业发展基金,促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旅监局的成立方面,该局会以非业界成员占大多数,以树立公正持平的形象。政府建议旅监局共有三十名成员,其中十七名为非旅游业界成员,即主席、由旅游事务专员出任的副主席,以及非旅游业界成员,其余十三名则为旅游业界成员,即旅行代理商、导游和领队的代表。

  新规管制度主要在三个层面规管业界,分别是经本条例草案而制订的主体法例、附属法例,以及由旅监局制订和发布的行政措施。主体法例和附属法例会列明若干针对主要不良行为的刑事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和监禁;如违例者是持牌人,另须面对条例草案所订的纪律程序。持牌人如只违反行政措施,则须面对纪律程序。

  发牌制度方面,条例草案会扩大关于旅行代理商的发牌对象范围。除了在香港经营出境及/或入境旅游业务活动的人士外,任何人在香港境外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活动,并在香港境内或从香港境外,向香港大众积极推广有关活动,均须领取牌照。此举旨在把本港外游市场内日趋普及的网上旅行代理商纳入新规管制度,向本港外游旅客提供更大保障。

  条例草案中关于旅行代理商的发牌和续牌要求,会参考现行规定而订,即在《旅行代理商条例》之下关于申请人是否适合持牌的考虑因素,以及旅议会现有规定。条例草案亦增订若干新规定,包括引入以银行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和委任获授权代表等要求,并在审批发牌和续牌申请时考虑相关因素,例如涉及暴力行为或《商品说明条例》所订罪行的定罪纪录。
   
  另外,条例草案会就导游和领队设立法定发牌制度,以取代旅议会现时以行政方式推行的核证制度。有关发牌和续牌要求,会参考旅议会的现行规定而订。导游和领队每次续牌时,亦须先完成指定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以提升他们的服务质素和专业水平。旅监局在审批发牌和续牌申请时,会全面考虑申请人是否适合持牌,例如顾及他们涉及相关罪行的定罪纪录。
   
  为打击旅游业界的不良行为,包括无牌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或从事导游或领队工作、与不合资格的内地旅行社合作、没有在旅游车上展示所接载旅行团的相关资料等,条例草案载有相关刑事罪行的条文。鉴于强迫购物的问题尤其困扰业界多时,条例草案亦会赋权旅监局透过附属法例订明牌照条件,禁止旅行代理商和导游作出任何强迫购物的行为。违反牌照条件的旅行代理商和导游,会受到刑事处分及/或纪律制裁。
   
  我们理解,导游和领队身为业界前线从业员,工作时主要按照旅行代理商的指示行事。条例草案会赋权旅监局制订一系列行政措施,以协助厘清他们的工作关系,并加强保障导游和领队的权益。有关措施包括规定旅行代理商向导游或领队提供带团工作单,以及与导游或领队签订服务协议,当中要求旅行代理商向他们支付服务报酬、不得要求他们承担或不合理地垫支接待旅行团费用,亦不得拖欠他们已垫支的费用。违反行政措施的旅行代理商,会受到纪律制裁。
   
  条例草案会赋权旅监局成立纪律委员会,成员来自旅游及非旅游业界,当中非业界成员为多数。纪律委员会负责就关乎持牌人的投诉和涉嫌不当行为的个案进行研讯,并作出纪律制裁命令,例如警告、扣分、罚款、暂时吊销以至撤销牌照。任何持牌人对有关纪律制裁命令感到不满,可向独立于旅监局、由政府委任的上诉委员团提出上诉。为确保上诉委员团独立,全部成员会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委任,并且不得为公职人员、旅监局成员,或该局辖下任何委员会(包括纪律委员会)成员。另外,旅监局辖下会有一个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委任的独立小组,处理消费者与持牌人之间不涉及纪律事宜的争议。
   
  至于旅游业赔偿基金方面,条例草案会赋权旅监局继续推行现行的赔偿基金,就合资格的外游旅行服务向旅客提供特惠赔偿。此外,为推动香港旅游业持续发展,条例草案会赋权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透过附属法例指明赔偿基金的某个百分比,以成立名为「旅游业发展基金」的新基金,向旅游业界提供培训、资讯科技应用等方面的资助。
   
  为确保顺利过渡,当新规管制度全面生效,届时所有现行旅行代理商牌照,以及由旅议会发出的导游证和领队证,均会继续有效,直至有关牌照和证件届满,或新规管制度生效日期后三个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在新制度全面生效前,政府会一如以往,继续全力支持旅议会的规管工作,旅行代理商、导游和领队必须继续遵守旅议会的规管要求。旅监局日后审批他们的牌照或续牌申请时,会考虑他们过去遵守旅议会规管制度的纪录。
   
  当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政府会立即着手筹备推行新规管制度,包括寻求所需资源以成立旅监局,让该局招募职员以处理拟定附属法例和行政措施等工作。旅监局届时会充分与旅游业界磋商,政府亦会连同该局与旅议会保持紧密沟通,确保新旧制度顺利交接。在此,我要代表政府感谢旅议会三十多年来尽心尽力肩负行业自我规管的工作,可说贡献良多。展望将来,我深信旅议会在推动行业发展,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在制订条例草案时,一直与旅游业界及其他持份者保持紧密沟通,亦不时向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汇报进展。条例草案已尽量平衡各方面的意见,也顾及旅游业市场过去数年的变化对规管带来的挑战,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让旅监局得以尽快成立。多谢主席。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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