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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营运基金及政府部门查册和翻查纪录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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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政府透过营运基金提供的(a)公司登记册和(b)土地登记册查册服务,以及政府部门提供的(c)商业登记册和(d)车辆登记册的查册服务,及(e)破产案及强制性清盘案纪录、(f)出生/死亡登记纪录及(g)婚姻登记纪录的翻查纪录服务均需收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由二零一一至一二至二零一五至一六财政年度,每年上述每项服务的下列详情:
(i)服务人次、
(ii)收入(I)、
(iii)收入占有关政府部门/营运基金全年收入的百分比、
(iv)支出、
(v)扣除支出后的净收入/盈利(P)*、
(vi)净收入比率/盈利率(P/I)*,及
(vii)应缴利得税*及有关的计算方式;及
*适用于营运基金

(二)政府会否考虑取消上述服务费用,以促进资讯流通和提高营商环境的透明度;如会,详情(包括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由二零一一至一二至二零一五至一六财政年度,政府透过营运基金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查册及翻查纪录服务详情,请见附件。

(二)政府部门一般是以「用者自付」的原则厘定公共服务收费,目的是就所提供的服务收回全部成本。这是行之有效的公平收费原则,毋需由纳税人补贴个别服务使用者。而政府成立营运基金的财政目标是使该项政府服务所产生的收益获得本身所需的资本,故营运基金的收费通常订于收回营运基金整体服务的全部成本(包括营运基金的资本成本)。营运基金的运作和收费,需与《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相符。政府没有计划就提供查册和翻查纪录服务改变这收费原则。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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