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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及居屋申请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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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三月九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和居屋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最近有两宗个案涉及三名公屋居民分别向房屋署少报工作收入及没有申报拥有房产,因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或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此外,一宗个案涉及一名居屋申请人没有向房屋署申报所拥有土地的资产净值,因在申请表的要项上作出明知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被法庭判处社会服务令。
 
  在首宗个案中,两名居于屯门良景邨的公屋居民于二○一五年分别在填写入息申报表及声明书时,没有将在申报时段内所赚取的花红和津贴等非固定收入,包括在他们申报的每月平均收入内。经调查后,一名居民被控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a)条,另一名被控忽略提供入息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7(a)条。两名被告于二○一七年二月二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别需缴付二万元和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在第二宗个案中,一名居于筲箕湾耀东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五年填写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与他人分权共有一个住宅房产的业权及其净值。其后该名居民在调查人员的见证下,于另一张资产申报表上,仍没有申报她所拥有住宅房产及相关净值的事实。最终调查结果显示,该名居民在申报时段内所隐瞒的半个房产净值为一百四十多万,她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以及在会面期间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分别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7(a)条及第26(1)(a)条而被房屋署检控。经为期两天的审讯后,被告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两张传票合共罚款一万二千元。
 
  在第三宗个案中,一名市民在二○一五年以白表方式申请购买居屋单位。在居屋申请表上,该名市民申报并无拥有任何与土地相关的资产净值。惟其后经房屋署居屋销售小组核实后,发现他在申请期内拥有四十幅土地,合共资产净值高达一千万元。该名市民因在要项上作出明知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2)条而被房屋署检控。被告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并不适合以罚款方式处理。在参阅感化官的报告后,法庭于二○一七年三月九日向被告判处一百六十小时社会服务令。由于被告所购买的居屋单位仍未正式入伙,居屋销售小组亦已撤销较早时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并根据有关条款没收被告所缴付的二十多万元订金。

  按房屋署现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满十年或以上的住户,须每两年申报入息,若其家庭总入息超逾资助入息限额,便须缴交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缴交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的租户,更须在下一个申报周期申报资产。若其家庭资产净值超逾指定的资产净值限额,或选择不作出申报,他们便须迁出公屋单位。
 
  发言人表示,作为厘定租金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然后才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
 
  此外,发言人亦提醒所有居屋申请人,如因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2)条,即在购买居屋单位时向房委会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如所购买的居屋单位已正式入伙,法庭更可根据《房屋条例》第26B条作出命令,要求购买人向房委会缴付一笔款项以供没收,款项金额相等于该单位的原来买价与在判令发出日的市值两者之间的差额。
 
2017年3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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