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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条例草案》三月十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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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八日)宣布,《旅游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十日在宪报刊登。

  条例草案旨在成立独立法定机构旅游业监管局(旅监局),为旅行代理商、导游及领队的发牌制度及规管订立法律框架。

  政府发言人说:「条例草案为成立旅监局提供法律基础,以全面且公正地规管旅行代理商、导游及领队。我们的政策目标,是提升旅游业界的专业水平,并且促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我们在拟订条例草案时,一直与旅游业界及其他持份者保持沟通。我们在过程中力求取得平衡,既要减低对守法的旅游业界人士的影响,亦要打击不良行为,以维护旅游业界及旅客的利益。」

  条例草案的主要范畴如下:

(一)旅监局会是独立法定规管机构,其成员以非旅游业界人士占大多数,以树立公正形象。条例草案会引入制衡措施,例如设立独立上诉委员团,以处理针对旅监局的决定或纪律制裁命令的上诉;

(二)条例草案会加强旅行代理商的发牌制度,包括引入以银行担保的形式缴存保证金、委任获授权代表等要求;

(三)条例草案会为导游及领队设立法定发牌制度,以提升业界前线从业员的服务质素及专业水平;

(四)条例草案会赋权旅监局透过附属法例制订牌照条件,特别用以打击强迫购物的问题;

(五)旅监局会推行现行的旅游业赔偿基金,向外游旅客提供保障。此外,赔偿基金会拨出某百分比的款额,以成立「旅游业发展基金」,向旅游业界提供资助,推动行业持续发展;及

(六)当新规管制度全面生效时,旅监局会分别从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及香港旅游业议会(旅议会),接管发牌及规管业界的职能。届时所有现行旅行代理商牌照,以及由旅议会发出的导游证及领队证,均会被视为在新法例之下发出的牌照,直至有关牌照及证件届满,或新规管制度生效日期后三个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至于新规管框架之下的其他细节,将由旅监局日后透过附属法例及行政措施制订。过程中,旅监局会充分与旅游业界磋商。

  条例草案拟于三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政府会继续全力支持旅议会在新规管框架成立前的行业规管工作。在旅监局成立后,政府及该局会与旅议会保持紧密沟通,协助业界持续发展。
 
2017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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