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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门打击回收场非法收集有害电子废物 成功检控回收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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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元朗回收场的营运公司及其负责人因非法收集和贮存大批有害电子废物,今日(三月七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此外,该回收场营运公司没有遵从法定通知书的规定,把涉案的化学废物送交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置设施处置。该回收场及其负责人共被判罚款五万二千五百元。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表示,于去年五月的跨部门执法行动「电火行动」中,环保署联同相关执法部门突击巡查新界北区和元朗露天回收场,并在四个回收场截获大批受化学废物规例规管的有害电子废物,包括超过一万个废液晶屏、废旧阴极射线显像管和废铅酸电池等,估计出口市值共约一百五十万元。环保署完成调查及搜证后,根据《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检控管有上述化学废物的四家回收场营运公司与其负责人。

  除今日被定罪的回收场外,另外两家被检控的回收场公司亦已于去年十二月被定罪,并被判罚款共四万五千元。其余一宗检控个案仍在进行中。

  发言人表示:「环保署一直十分关注有回收场非法收集有害电子废物,为保护环境,我们会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和出入口有害电子废物的回收场,并会持续透过突击巡查行动和跨部门执法,以打击回收场的违规行为。」

  一般使用及售卖液晶屏、阴极射线显像管、电路板及蓄电池并不构成危险,但由于它们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和重金属(如水银、镉、铅及有害的有机化合物),属化学废物,如不妥善处理会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回收场若收集、贮存、处置或出入口该等有害电子废物,均受《废物处置条例》和《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规管。

  环保署提醒从事回收业人士,若回收场的运作涉及收集处置受化学废物规例规管的有害电子废物,必须按法例向环保署登记,妥善包装、标识及贮存化学废物,有关化学废物亦必须由持牌的化学废物收集商运往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置设施处置,否则即属违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二十万元和监禁六个月。

  更多有关化学废物管制的资料,可浏览环保署网址: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7年3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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