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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6年消防(修订)条例草案》(于《条例草案》新增第8A条)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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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6年消防(修订)条例草案》(于《条例草案》新增第8A条)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新订的第8A条,有关内容已载于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这项修正案亦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而提出,而法案委员会对这项修正案表示支持。

  现时,《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10(1)条列明,消防处处长可藉宪报公告,订明守则,对「消防设备」的检查和测试予以规管。但在该规例下的其他条文,或经《2016年消防(修订)条例草案》修订的相关条文,均使用「消防装置或设备」一词,而非「消防设备」。为了使《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10(1)条有关用词,能够与该规例下同一意思的用词保持一致,因此我们建议把该规例「消防设备」一词修订为「消防装置或设备」,以消除任何含糊之处。

  代主席女士,我恳请议员支持我代表政府提出新订的第8A条。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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