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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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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萧伟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39(2)条动议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代主席:

  我再次多谢郭家麒议员刚才提出的宝贵意见。我想重申,我们一定会小心考虑刚才郭议员提出的意见。

  我在这里亦想简单回应刚才有关把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百分比上限由60%提高至100%这一个部分。职业性失聪是因为长时间暴露于高噪音而引致,和工业意外所引致的突发性失聪及创伤,其实是不应该作直接比较。因为由职业性失聪形成的时间比较长,对谋生能力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患者一般可以继续工作,不致完全丧失谋生的能力。此外,与其他地方如新加坡、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和澳洲的新南威尔斯和维多利亚、纽西兰等所订立因完全失聪引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它们也是定在35%至60%--比较,香港所订定的水平--60%,相对而言并不是太低。

  我亦想在此重申,政府一向很关注职聪人士的情况,正如大家也知道我们已有既定的客观机制每两年于适当情况下调整《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下各个补偿项目的补偿金额,务求令补偿金额的水平能够配合有关期间的工资和物价变动,从而为职聪人士提供合理的保障。

  此外,为加强听力辅助器具资助计划对职聪人士的保障,我们建议由是次调整开始,采用反映物价变动的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为指标,在适当情况下调整两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即首次申请听力辅助器具的资助限额及总资助限额。

  事实上,今次的修订建议已获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的支持,劳工顾问委员会的雇员及雇主代表一致通过,而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亦表示支持。当然,正如我刚才所说,在将来的检讨,如果结果显示补偿金额有需要作出适当调整或改善时,我们一定会参考议员及持份者提出的宝贵意见,并会征询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劳工顾问委员会及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在此,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并通过这项决议,让罹患职业性失聪的人士可尽早获得更高的保障。

  谢谢代主席。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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