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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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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实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的第32项建议。「特别组织」是一个跨政府组织,制订了40项建议,就打击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订立国际标准。当中第32项建议,要求成员以立法设立申报、披露或两者并行的制度(「R32制度」),以侦测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的跨境运送活动。设立「R32制度」的目的,是要确保恐怖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不能透过跨境运送现金类物品,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或清洗犯罪得益。「特别组织」表明,「R32制度」并非货币管制措施,亦不应限制国家或地区之间商品和服务的贸易付款,或资金以任何方式的自由流动。

  香港是「特别组织」中唯一尚未设立「R32制度」的成员。因应「特别组织」计划于二○一八年对香港进行新一轮的相互评核,我们有需要尽快设立「R32制度」,以履行香港在打击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的国际责任,否则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为香港实施「R32制度」提供法律基础,并就申报和披露安排、罚则以及执法事宜等订立详细的规定。基于现行有关旅客和货物的清关安排,我们建议香港的「R32制度」采用申报及披露两者并行的制度,并由海关作为主要执法机关。就旅客而言,经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如管有总值超出12万港元或等值货币的现金类物品,须使用现行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并非经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以及即将出境的旅客,则须在海关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总值超出12万港元或等值货币的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要书面申报有关资料。货物方面,进口或出口总值超出12万港元或等值货币的同一批次属货物的现金类物品,须以电子方式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R32制度」不适用于过境旅客、过境货物、航空转运货物以及邮件。

  上述12万港元或等值货币的门槛,参照了「特别组织」制定15,000美元或欧元的标准。事实上,这个门槛已经比不少已实行「R32制度」的「特别组织」成员,例如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欧盟国家等等,更为宽松。

  按照「特别组织」的建议,对于不遵从申报或披露规定的人士,应施以适当及具阻吓性的制裁。考虑了罪行的严重性、香港的相若罪行,以及「特别组织」其他成员实行的罚则,条例草案就违反申报或披露规定的人士,订定两级的罚则。属初犯并符合若干条件的旅客,可透过缴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责任。这个安排主要是为了处理因无心之失而没有遵从规定的旅客。至于其他个案,则会循刑事检控处理,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为了有效执行「R32制度」,条例草案会赋予海关所需的执法权力,包括搜查旅客、检查货物、进行拘捕、向跨境运输工具营运者取得旅客资料,以及检取和扣留被合理怀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的现金类物品等。

公众谘询

  我们在二○一五年七月至十月就建议在香港设立「R32制度」进行公众谘询。大部分的回应普遍认同香港有需要设立这个制度,以配合其他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工作,并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很多回应者支持当局确认有关制度并不是任何形式的货币管制,并强调有需要确保该制度不会影响出入境自由、资本自由流动,以及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我们已适当地吸纳公众谘询期间所收集到的意见。

  我们在展开公众谘询前,在二○一五年七月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简介拟议「R32制度」的框架,并在二○一六年六月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公众谘询过程中接获的意见及建议的未来路向。委员普遍原则上不反对有关建议以及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结语

  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并尽快通过条例草案。因应每年有大量旅客和货物进出香港,以及「R32制度」是一项新的措施,在条例草案通过后以及在正式实施制度前,我们会进行广泛的宣传,让市民、访港旅客和业界清楚知道申报及披露的规定。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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