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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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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萧伟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39(2)条动议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代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决议。
 
  这项决议的目的是增加《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简称《失聪补偿条例》)下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失聪补偿条例》就受雇从事该条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聪的人士(简称「职聪人士」),订定补偿的支付。按既定机制,《失聪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及最低金额,会与《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金额,在适当情况下每两年调整一次。
 
  《失聪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及最低金额,按机制是参照有关期间由名义工资指数反映的工资变动作出调整。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在二○一四年至二○一五年期间,名义工资指数录得8.78%的累积升幅。我们建议按照上述的工资变动,将《失聪补偿条例》该两项补偿金额上调8.78%。具体而言,建议的修订包括将用以计算40岁以下雇员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由250万2,720元上调至272万2,560元;计算40岁至56岁以下雇员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由187万7,040元上调至204万1,920元;而计算56岁或以上雇员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则由125万1,360元上调至136万1,280元。至于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低金额,我们建议由426,880元上调至464,360元。
 
  此外,《失聪补偿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曾在任何时间根据该条例有权获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可向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简称「失聪补偿管理局」)申请直接支付或付还有关取得、装配、维修或保养听力辅助器具的合理开支。为加强听力辅助器具资助计划对职聪人士的保障,我们建议由是次调整开始,参考调整《雇员补偿条例》下供应、装配、维修及更换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的最高费用的既定机制,采用反映物价变动的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为指标,在适当情况下调整两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即首次申请听力辅助器具的资助限额及总资助限额。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在二○一四年至二○一五年期间,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录得9.82%的累积升幅。我们建议参照上述的物价变动,将这两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上调9.82%,即首次申请听力辅助器具的资助限额由15,000元上调至16,470元,以及总资助限额由52,000元上调至57,110元。
 
  上述建议已获劳工顾问委员会及失聪补偿管理局通过,而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亦对建议表示支持。我们建议经修订的补偿金额及资助限额由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我希望议员支持并通过这项决议,让职聪人士可尽早获得更高的保障。
 
  多谢代主席。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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