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八题:民航处新总部大楼项目的调查
********************
  以下是今日(三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及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于今年二月三日表示,该局已应《审计署署长第六十三号报告书》及本会政府帐目委员会的相关报告书的建议,完成民航处新总部工程项目出现违规情况的调查。运房局指出,专责调查小组(专责小组)由该局一名副秘书长领导,负责厘清违规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及成因,以及调查是否有民航处人员涉及不当行为。当局已因应调查所得证据及依照既定公务员程序,向相关涉事人员采取简易纪律行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专责小组的职权范围和成员名单为何;
 
(二)专责小组在调查过程中传召了多少名民航处人员作供或提供资料;
 
(三)鉴于调查结果显示有证据证明两名民航处首长级人员有不当行为,该等不当行为的详情,以及当局向他们施加了甚么处分及相关理据为何;
 
(四)鉴于第(三)项所述的两人之一已经退休,致使公务员纪律机制对该人并不适用,当局除在该人的人事档案记录其不当行为外,有否任何进一步的跟进行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执法机关就相关事件进行的刑事调查的结果为何;及
 
(六)当局会否公布专责小组调查报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审计署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向立法会呈阅第六十三号报告书,其中第3章为有关民航处新总部办公地方及设施的检讨及相关改善建议。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帐委会)其后就上述项目进行公开聆讯,并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发出报告。就审计署报告书指出有关民航处新总部大楼的违规事项,部门已采取跟进行动及提醒民航处人员须遵守有关规定。
 
  关于帐委会报告最后一项跟进事项,即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就民航处新总部大楼项目违规情况进行调查,运房局已于今年(二○一七年)二月三日向帐委会报告调查的结果,有关结果亦已刊载于帐委会二月十五日发表的第六十七号报告书第4部第27段(附件)。
 
  我们明白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就任何涉及政府人员的不当行为,局方均严格按照既定的公务员程序,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所需的调查工作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包括行政或纪律行动。自内部调查开始以来局方一直适时向帐委会报告调查进展,并于今年二月三日向帐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后,于同日发出新闻稿回应传媒就事件的查询。
 
  就梁继昌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运房局的调查小组由一名副秘书长专责领导,成员还包括一名根据退休后服务合约计划聘任的总行政主任及一名高级库务会计师。小组的职权范围为:
 
1. 按照公务员常规,进行全面、公正和公平的调查,以期查明在推行民航处新总部大楼项目所出现的违规情况及须关注事项;
 
2. 搜集及确立相关不当行为、管理不善或行政失当(如有的话)的证据,供考虑向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及/或纪律行动;及
 
3. 就是否应对任何人员采取行政及/或纪律行动向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运输)提出建议。
 
(二)在调查过程中,运房局调查人员曾要求共八名于涉事期间在民航处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资料。

(三)、(四)及(六)运房局的调查小组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均严格按照公务员事务局的既定纪律程序和指引,并循以下的原则去进行调查、分析及作出结论:
 
1. 调查所得结论应基于调查过程中确立不当行为的证据和相关资料,而举证的准则为相对可能性的衡量;
 
2. 按照相关的政府政策、规例、程序、通告、指示及守则等,以衡量涉事人员行为的适当性;

3. 在没有适用的具体规例或指示的情况下,应按有关人员的职系、职级和经验作为衡量准则;及
 
4. 对于高级人员抱有较高期望,即是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仅须要依从书面规则,更必须同时行使适切的专业判断,并承担与所持职位相称的责任。

  如上文提到,按照公务员事务局的既定纪律程序,在衡量证据的准则方面,举证的准则是相对可能性的衡量,而指导原则是:指控越严重,所需否定指控的不可能性或证明指控属实的证据都要更为有力。
 
  至于施加具体惩处的原则方面,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机制包含简易纪律行动及正式纪律行动。前者包括口头警告及书面警告。口头警告主要针对涉及轻微或个别行为不当的人员,而书面警告则针对相对较严重的个案,但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不至有需要采取正式纪律行动。被口头或书面警告的人员,其晋升及聘任机会会受影响。对于屡犯轻微不当行为或干犯较严重不当行为的个案(例如屡次擅离职守或滥用职权等),有关的决策局或部门可采取正式纪律行动,即需根据已定程序进行纪律研讯。
 
  是次调查是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所需的调查工作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根据调查所得的证据及经小心衡量各有关因素后,局方认爲有证据显示一名民航处高级首长级人员有不当行为。经征询公务员纪律秘书处的意见后,局方遂向该名人员采取有关纪律行动。此外,调查结果亦显示有表面证据证明另一名已退休的民航处首长级人员可能涉及不当行为。但由于该人员在调查期间经已退休,因此公务员纪律机制并不适用。尽管如此,局方仍然发信予该退休人员,清晰表达运房局对其所涉及的不当行为的立场,并正式记录于该人员的人事档案内。以上行动完全按照公务员事务局的既定纪律程序和公务员常规而定,以确保有关调查对所有涉事人员和政府均是公平和公正,并维护公务员纪律机制的有效性。

  局方理解公众对事件的关注,但同时亦有责任保障有关人员的私隐及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局方相信现在向公众交代的资料已平衡了各项相关考虑。

(五)按照政府的既有政策,我们不会评论执法机关的工作或透露任何相关资料。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即日新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