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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香港车用燃油市场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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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竞争条例》(第619章)(《条例》)已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实施,并由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负责该条例的执法工作。有多个运输业团体一年多前向竞委会投诉,指各油站的车用燃油价格长期以来相同,因此他们怀疑有关的油公司作出合谋定价行为。它们又指出,主要油公司调整燃油价格的机制一直欠缺透明度,而每当国际原油价格下跌时,各油公司均没有以相若幅度下调燃油价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为何由不同油公司在不同地点经营的油站所出售的车用燃油价格长期相同;如有,详情为何,当中是否包括与监管机制存在漏洞有关;有何措施确保本港油公司不作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反竞争行为;
 
(二)鉴于竞委会在去年已就车用燃油价格展开调查,当局是否知悉该调查的进度和结果;如调查报告已经完成,公布日期为何;及
 
(三)当局有否主动就上述调查向竞委会提供支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会否考虑提供有关支援,以确保车用燃油市场的参与者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
 
答覆:
 
主席:
 
  就周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环境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在自由市场经济运作下,香港车用燃油的零售价,一向是个别油公司按商业运作原则和本身的运作成本而厘定。政府的工作,是要致力确保燃油供应可靠,维持市场开放和消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以促进竞争;并同时提高燃油产品价格的透明度,让消费者能作出选择。然而,政府理解车用燃油价格对市民的影响,因此政府一直监察本地車用燃油零售价,以及与国际油价(以新加坡无铅汽油和車用柴油的離岸价,即普氏平均价作指标)的升跌走势的比较。如有需要,政府会敦促油公司,尽快调低其零售价格,以减轻市民的负担。油公司的车用燃油零售价格走势虽然相若,但各油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折扣及其他优惠不尽相同,消费者最终负担的价格,实际有所差异。

  《竞争条例》(《条例》)中的第一行为守则禁止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协议、经协调做法和业务实体组织的决定,合谋定价是第一行为守则下禁止的四类严重反竞争行为之一。然而《条例》并不规管企业在市场定价的水平高低。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是执行《条例》的独立法定机构。竞委会的工作安排,包括调查工作,是由竞委会自行决定。如有证据显示油公司之间存有协议或互相协调以操控价格,竞委会可按《条例》中的第一行为守则的规定展开调查。
 
(二)竞委会因应市民对香港车用燃油价格的关注,正进行相关市场的研究,研究目的在于了解车用燃油市场,包括当中的竞争情况与价格。竞委会正准备研究报告的最终定稿,并会尽快公布研究结果。
 
(三)关于竞委会就香港车用燃油市场的研究,环境局曾应竞委会的要求,提供过去数年的数据,例如油公司零售价格调整记录(包括调价生效日及调价幅度)。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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