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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对化妆品、护肤品及纤体健康食品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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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诉,政府现时对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及纤体健康食品的销售规管不足,以致不时有市民因使用或进食该等产品而影响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卫生署及有关机构接获多少宗市民怀疑因使用或进食上述产品而引致皮肤敏感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的投诉,以及按投诉内容及所涉产品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会否检讨现行机制,把涉及上述产品的检控、巡查、抽验及处理投诉的工作,交由单一政府部门处理,以避免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可能所造成的混乱;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有何措施确保进口或本地制造的上述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四)现时有否主动抽样化验化妆品及护肤品的安全性;如有,有关的机制为何;如否,有否计划定期进行该项工作;
 
(五)鉴于互联网购物越来越普遍,政府如何打击网上违例销售含未注册药剂成分的纤体健康食品,或不合本港安全标准的化妆品和护肤品的行为;政府如何规管外国网站向本港市民出售的该等产品;及
 
(六)会否考虑规定化妆品、护肤品的包装须贴上成分标签,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供市民使用的消费品,包括化妆品、护肤品,如不受其他法例规管,其产品安全均受《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及其附属规例《消费品安全规例》(第456A章)所监管。
    
  凡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有关「药剂制品」定义的产品,即属《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规管。如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 有关「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则受《中医药条例》规管。
 
  就问题的六部分,经谘询食物及卫生局后,谨答覆如下:

(一)卫生署药物办公室于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共收到三百六十九宗有关未经注册药剂制品的投诉,并在同期共处理一百三十八宗因销售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而被定罪的个案,当中涉及互联网卖家共有二十三宗。详细数字如下:  
 
年份 卫生署药物办公室收到有关未经注册药剂制品的投诉 涉及因销售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而被定罪的个案(宗) 涉及经互联网卖家因销售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而被定罪的个案(宗)
二○一四 133 32 6
二○一五 136 69 9
二○一六 100 37 8
总数 369 138 23
 
  卫生署中医药事务部于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共收到一百四十三宗有关未经注册中成药的投诉,并在同期共处理十六宗因销售或管有未经注册中成药而被定罪的个案,当中没有涉及互联网卖家。详细数字如下:
 
年份 卫生署中医药事务部收到有关未经注册中成药的投诉 涉及因销售或管有未经注册中成药而被定罪的个案(宗) 涉及经互联网卖家因销售或管有未经注册中成药而被定罪的个案(宗)
二○一四 46 6 0
二○一五 58 9 0
二○一六 39 1 0
总数 143 16 0
 
  卫生署并没有备存上述产品中涉及化妆品、护肤品及纤体健康食品的分项数字。
 
  海关于二○一四年、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分别接获十六宗、十一宗及十宗,合共三十七宗有关化妆品及护肤产品安全的投诉。
 
(二)至(五)一般消费品及药物的风险及性质有所不同,因此有不同的规管机制,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  

卫生署
 
  凡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有关「药剂制品」定义的产品,必须在《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素质和效能方面的规定,并获得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后方可在香港销售。另外,所有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必须符合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订定有关安全、品质及成效方面的要求,并获得该委员会辖下中药组的注册,方可进口、在本港制造和销售。
 
  卫生署有既定机制对市场上所售卖(无论是通过门市或网上售卖)已注册的药剂制品和中成药,以及声称或怀疑是药剂制品或中成药的产品进行监察,从市面抽取样本进行化验。卫生署亦设有药物不良事件呈报系统,并对所收集的呈报进行风险分析、管理及通报,确保药剂制品及中成药的安全及品质。对于不合规格的药剂制品或中成药,卫生署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要求药商回收产品、对药商作出检控及转介予相关规管机构跟进,以及发出新闻公告。如发现所售卖的产品违反了《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或《中医药条例》(包括非法售卖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或中成药),会即时展开调查,需要时会与警方展开联合行动,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定会依法处理。若违规行为涉及互联网拍卖网站,亦会要求网站负责人把相关产品的资料从网站中删除。卫生署亦会继续监察情况并检讨有关措施。
 
  于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期间,除已注册的药剂制品外,卫生署药物办公室从市面抽取了共二千八百零四个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包括其是否含有未标示的西药成分。上述被检验的产品中属于护肤品及纤体产品样本的数目分别为二百一十六及六百七十三。检验结果显示,共有一百四十二个样本发现搀杂西药,而当中涉及护肤品及纤体产品样本分别为四个及七十五个,详情如下:
 
年度 抽检样本数目 护肤产品样本数目 纤体产品样本数目
二○一四 817(68) 28(2) 252(35)
二○一五 1 011(37) 83(0) 207(22)
二○一六 976(37) 105(2) 214(18)
总数 2 804(142) 216(4) 673(75)
 
*括号内的数字为发现搀杂西药的样本数目。卫生署药物办公室没有备存涉及化妆品的分项数字。
 
  卫生署中医药事务部会就市面上售卖的中成药进行的抽样检验,当中并无涉及化妆品和护肤品。
 
海关
 
  就没有中西药成分的化妆品及护肤产品,海关会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执法。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一般在香港供应的消费品,必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所谓「一般安全规定」,即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有关消费品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而确定消费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须考虑所有情况。在测试产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海关会因应产品的类别参考国际间所采用的相关安全标准或规格。
 
  为保障一般消费品安全,除了因应投诉的调查,海关亦会评估风险及情报,就各类消费品,按需要作出主动巡查、试购,和测试样本。过去三年,海关主动巡查市面化妆品及护肤产品销售点四百四十次、测试了七十六个样本(包括两个在网上购买的样本)、成功检控九宗个案,刑罚包括罚款(二千至二万八千三百元不等)及社会服务令(一百六十小时)。
 
  《消费品安全条例》对网上及实体商店售卖的货品同样适用。由于网上购物日益普及,海关会增加网上试购行动及作安全测试,以保障消费者。海关亦透过不同途径,让市民向海关举报怀疑违例的活动。至于消费者从境外网站购物,由于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市民于香港司法管辖范围以外进行的消费交易或会带有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警觉,以免购入有问题的产品。香港海关会与境外产品安全机构保持紧密联系,以阻止不安全消费品在市面出售。
 
  部门之间亦有转介机制。若海关接到投诉后,怀疑有关产品含有药剂、毒药(第1部毒药及第2部毒药)、抗生素或中药成分,在得到投诉人的同意后,会将个案及投诉人资料转介卫生署跟进;若投诉人不同意将其个人资料转介卫生署,海关会在删除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后,将个案转介卫生署跟进。卫生署亦采纳相同的个案转介机制。
 
(六)任何产品若符合药剂制品或中成药的定义,已分别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和《中医药条例》规管,包括标签上须列明有效成分的要求。所有已注册的药剂制品必须于其包装附上香港注册编号,格式为「HK-XXXXX」。市民可在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上使用「香港注册药剂制品搜寻」功能,以产品的英文名称或香港注册编号,搜寻有关已注册药剂制品的资料(包括有关产品是否已注册及其销售管制)。已注册的中成药则须在其包装上印有「HKC-XXXXX」或「HKP-XXXXX」样式的香港中成药注册编号。市民可于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网页查询已注册中成药的资料。
 
  至于其他化妆品或护肤产品,《消费品安全条例》虽没有规定消费品必须附有标签,但在确定消费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时,须考虑所有情况,包括消费品所采用的任何标记,及就该消费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给予的指示或警告。此外,《消费品安全规例》的「双语安全标签规定」订明,消费品的警告标签,必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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