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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针对不良营商手法的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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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对《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作出修订,以打击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例如对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或陈述。有关修订已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全面实施。去年十二月,有环保组织委托本港大学进行的测试结果显示,七个从超级市场取得的海产样本中,有四个样本的标签所载食物名称或来源地不正确,例如西星斑被标签为零售价高一倍多的东星斑。关于香港海关执行上述法例修订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上述法例修订生效至今,每年香港海关有否(i)主动和(ii)在收到投诉后,为执行相关条文而巡查超级市场;若有,次数分别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自上述法例修订生效至今,香港海关有否引用相关条文向涉嫌触犯相关罪行的超级市场营办商提出起诉;若有,定罪的个案宗数及被定罪者一般被施加的惩罚为何;
 
(三)鉴于第362章第30L条规定,获授权人员在征得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后,可接受触犯相关罪行的人士作出书面承诺,不会继续或重复作出条例涵盖的违规行为,或不会在任何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作出该类行为或在相当程度上类似的行为,以取代刑事检控,而第30P条及30Q条分别规定,获授权人员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强制令或暂时强制令,禁止商户继续或重复作出违规行为,香港海关自上述法例修订生效至今有否引用该等条文;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香港海关有否其他措施防止超级市场营办商触犯上述法例修订的规定,以维护消费者权益;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保障消费者权益,《商品说明条例》(《条例》)将一些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定为刑事罪行。香港海关(海关)积极以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条例》,包括进行执法行动、合规推广,以及宣传教育。
 
  就问题的四部分,现谨回覆如下:
 
(一)自《条例》禁止不良营商手法的修订条文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起,截至二○一六年年底,海关就超级市场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条例》作出四十六次主动巡查,而因应投诉展开调查的个案共二百七十四宗。
 
(二)自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至二○一六年年底,海关就超级市场违反《条例》而提出起诉的个案有八宗,全部成功定罪,法庭判处罚款由一千至九万元不等。
 
(三)海关暂未有引用《条例》第30L条、第30P或第30Q条处理超级市场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条例》的个案。至于其他商户,海关就十宗个案,根据《条例》第30L条,在获得律政司司长的书面同意后,接受商户停止有关营商行为共十一份书面承诺。

  海关对调查的个案采取何种执法工具或措施,例如提出刑事检控或采取民事执法行动,取决于个案所有相关情况,例如有关的举证、违规的性质及严重性、受影响消费者的数目、影响是否深远、相关商户有否前科等。

(四)执法机关采取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条例》,包括进行执法行动、合规推广,以及宣传教育。

  在执法方面,海关一直积极处理投诉,对投诉个案作出深入调查及搜证,并因应个别个案的事实和证据,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除处理投诉外,海关亦会评估风险及情报,就超级市场的销售行为,按需要作出主动巡查。

  在进行合规推广方面,海关至今为超级市场业界共举办六次研讨会,以加强业界前线员工及管理层对《条例》的认识,提醒他们遵守公平营商条文的重要性,并敦促管理层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不当的营业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在公众教育方面,海关与消费者委员会合作透过各种媒体向市民大众推广「精明消费」的信息。
 
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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