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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尽快全面检讨政府的服务外判制度」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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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萧伟强今日(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尽快全面检讨政府的服务外判制度」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再次多谢陆颂雄议员提出这个议案和五位议员的修正案,以及共十九位议员提出的宝贵意见。

  从议员的发言中,我们听到了不少意见。有关「标准雇佣合约」以及保障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所聘用的非技术工人的法定雇佣权益等建议,我会就当中的重点作出回应。

  就监察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履行「标准雇佣合约」方面,为保障承办商属下的员工,劳工处与各采购部门会继续通力合作,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以监察承办商遵守相关劳工法例的规定及履行「标准雇佣合约」的条款,并且惩处违规的承办商。各采购部门亦同时实施不同的措施,包括查核工人的出勤及工资纪录,抽样面见工人,以确保承办商遵守相关法例及「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

  任何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如不采用「标准雇佣合约」,扭曲或未经采购部门的批准而改变雇佣合约条款,以致其不利于雇员,如我们查明属实,采购部门会根据服务合约向违反合约条款的承办商发出失责通知书。将来在评审承办商提交的标书时,采购部门会将相关纪录列入考虑因素。如怀疑承办商违反劳工法例,采购部门会通报劳工处以作出调查跟进。因此,若有雇员怀疑服务合约承办商违反「标准雇佣合约」或劳工法例,应尽快向采购部门或劳工处作出投诉,相关部门一定会积极跟进。

  主席,就议员提及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的巡查,以及严惩违反《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或《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承办商,政府一直采取多项措施,以保障承办商属下非技术工人的雇佣权益。劳工处透过突击巡查工作场所,以确保雇员的法定劳工权益受到保障。劳工处亦对服务合约承办商与其雇员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并协助雇员了解他们在相关劳工法例下的权益和保障,以及提醒雇主须依时支付员工各项法定权益的重要性。此外,劳工处亦提供免费及便捷的谘询及调停服务,积极协助雇佣双方解决纠纷。

  若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涉嫌违反《雇佣条例》等劳工法例,劳工处在搜集足够证据后,定会向违法的承办商提出检控。劳工处亦会将承办商违规和被定罪的资料通知有关采购部门,以便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制裁行动,包括终止现有涉及违规的服务合约。若承办商因违反包括《雇佣条例》在内的指定罪行而被定罪,五年内将不得就政府服务合约再次投标。

  有关个别政府服务合约曾因合约届满转换承办商,离任承办商与属下员工就调职安排及遣散费支付方面出现劳资纠纷,劳工处会按采购部门提供的资料,加强巡查服务合约快将完结的工作场地。除调查承办商有否遵从《雇佣条例》及「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外,劳工督察亦会向承办商解释《雇佣条例》下因解雇而须支付的相关款项的责任,以及向员工讲解他们在《雇佣条例》下的权益及保障,包括遣散费及调职安排等。透过劳工处进行的巡查,雇佣双方对自己在合约届满时的责任和保障可以有更深入的了解,有助减少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关于遣散费方面,根据《雇佣条例》,如雇员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并因裁员而遭解雇,一般可享有遣散费。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的雇员,在政府服务合约期满而须转换承办商的情况下是否可获期满的承办商发给遣散费,需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及个案的事实及情况而定,例如有关雇员有否被解雇及解雇的原因、雇员是否获原有雇主(即期满的服务合约承办商)以不逊于之前的雇佣条款及条件继续聘用等。

  有议员提及引入政府承担承办商雇员权益的代偿责任的问题。我想在此重申,依时支付员工的雇佣权益,是所有雇主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任何雇主,包括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均须遵守《雇佣条例》及相关雇佣合约的规定。若个别承办商因确实无力偿债而未能向员工支付工资及遣散费等离职补偿,劳工处会协助受影响的雇员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特惠款项。如有证据显示承办商蓄意逃避履行其作为雇主的法定及合约责任,劳工处更会按照劳工法例的规定进行刑事调查及作出检控。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7年2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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