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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就「尽快全面检讨政府的服务外判制度」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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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尽快全面检讨政府的服务外判制度」议员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
 
  多谢陆颂雄议员提出「尽快全面检讨政府的服务外判制度」这项动议辩论,以及五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由于有关动议涉及政府的采购制度及劳工事务,今天我和署理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局长会就议员的动议和修正案作联合回应。
 
外判制度
 
  陆颂雄议员的动议环绕政府的外判服务,提出应缩窄外判服务的范畴和规模,郭家麒议员的修正案更提出全面取消外判制度。首先我们必须澄清,外判只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中一种方式。政府并没有政策要求部门必须将公共服务外判,或以外判作为提供服务的首要方式。部门有权决定应以聘用公务员、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或外判等其他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由于涉及公共资源的运用,无论是以哪一种方式提供服务,部门也应按善用公帑的原则,确保公帑用得其所。
 
  政府一向有委聘私营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这种做法既有助维持小规模而有效率的公务员编制,亦为私营机构创造商机和职位。此外,有些时候部门并无某项服务所需的专门知识或技术,故必须借助外间协助,因此,为确保公共服务不受影响,外判服务的制度是有其需要的。若部门决定把服务外判,则须按照政府的采购程序,以清楚明确、公开和公平竞争的方式,采购有关服务。
 
  政府十分关注承办商聘请非技术员工的法定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劳工处一直紧密合作,并引入了一系列加强管理政府服务承办商的措施,以保障有关员工的法定权益。首先,政府在《标准条款及条件》中,加入了承办商须符合与雇员权益相关法例要求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凡违反有关法例的承办商,会被视为违反合约要求而有机会被惩处。
 
  其次,我们针对大量雇用非技术员工的非建筑服务合约,设立了「禁止投标机制」和「扣分制」。在「禁止投标机制」下,若承办商在截标前的五年违反与劳工权益有关的指定条例,例如《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的指定罪行,不论有关的定罪是否与政府服务合约有关,在定罪日期起计五年内,该承办商的投标建议将不获政府考虑。
 
  而在「扣分制」下,若承办商没有跟其员工签订由劳工处制订的「标准雇佣合约」,或没有履行「标准雇佣合约」内有关工资、工时,及以自动转帐方式支付工资的责任,将会被扣分。若承办商在截标前的三年被扣满三分,在未来五年,该承办商的投标建议将不会获政府考虑。
 
  我留意到议员在动议和修正案中就「扣分制」提出不少宝贵意见。我会仔细聆听各位议员的意见,稍后再作综合回应。但有一点我是非常同意的,就是应该严格执行「扣分制」,让机制发挥效用。
 
  根据政府的采购规例,外判服务的部门必须订立机制,监察服务承办商的表现是否符合合约的要求,以及遵守合约条款。就此,各采购部门已采取不同的措施监察服务承办商在这方面的表现,并配合劳工处的执法和巡查行动。若承办商违反有关法例或不履行合约条款的责任,采购部门会按合约采取相应的规管行动或惩处。视乎情况,有关承办商可能会被终止合约。
 
非技术员工的待遇
 
  承办商聘请的非技术员工所获得的工资是按市场机制而厘定,并且受《最低工资条例》保障。法定最低工资只是一个最低标准。食物环境卫生署、政府产业署、房屋署及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这四个部门采购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的政府服务较多。根据这四个部门提供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的资料,整体而言在这四个部门有关服务合约下工作的非技术员工,接近九成获得的工资,比法定最低工资为高。
 
  为鼓励承办商提升非技术员工的待遇,政府在去年五月修订了涉及雇用大量非技术员工的政府服务合约的指引。根据该指引,部门采用评分制度评审投标书时,一般须预设在技术评审方面加入有关非技术员工的建议工资和工时的评审准则。在这个安排下,如其他评审准则维持不变,愿意向非技术员工支付较高工资或建议员工工作较短时间的投标者,在技术方面得分会较高,成功获批的机会也较高。
 
  代主席,刚才我就政府外判服务及有关管理服务承办商的措施作初步回应。稍后署理劳福局局长会讲述劳工处在保障外判员工权益的工作,以及「标准雇佣合约」的事宜。待议员发言后,我和萧局长(署理劳福局局长萧伟强)会分别再作整体回应。多谢代主席。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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