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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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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兆平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的《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第311章,附属法例AA)(《规例》)订明,远洋船只在港停泊期间(首小时和最后一小时除外)须使用合规格燃料作燃烧用途,以操作任何指明机械,而合规格燃料指低硫船用燃料(即含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0.5%的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空气污染管制监督认可的任何其他燃料。另一方面,仅在内河航限内往来航行的船只不在《规例》的规管范围。关于《规例》的执行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规例》实施至今,当局派员在港口不同地点巡查的次数、就违例个案提出检控的宗数,以及被定罪人士的数目及被判处的惩罚为何;

(二)有否评估《规例》对改善沿岸空气质素的成效;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三)为进一步改善沿岸空气质素和保障货运码头雇员的健康,当局会否收紧《规例》的规定,令远洋船只在停泊期间的首小时及最后一小时和在内河航限内往来航行的船只不再获豁免遵守使用合规格燃料的规定;及

(四)鉴于有航运业人士反映,海事处及环境保护署回覆他们的查询时表示执行《规例》的责任在对方,该两个部门在执行《规例》的角色分别为何;若两个部门均有角色,当局会否考虑交由单一部门负责执行《规例》?

答覆:

主席:

(一)自《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第311章,附属法例AA)(《规例》)于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实施至二○一七年一月,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共突击巡查166艘远洋船。巡查主要集中于停泊在邻近民居的远洋船,不同地点的巡查次数见下表:
 
远洋船停泊地点 巡查次数
货柜码头 153
启德邮轮码头/海运码头 9
浮泡/碇泊处 4
 
  截至二○一七年一月底,环保署共发现四宗违反《规例》的个案并提出检控。受检控的船东和船长均已被法庭定罪并判处罚款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二)远洋船大多以重油为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可高达3.5%。强制远洋船在港停泊期间转用含硫量不超过0.5%的燃料,有助减少它们排放二氧化硫,改善空气质素。自《规例》生效后,邻近葵涌货柜码头的葵涌一般空气质素监测站所录得的二氧化硫水平明显下降。在二○一五年七月至二○一六年六月期间,当该监测站处于货柜码头下风位时,它录得的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较规例未实施前一年的水平减少约50%,显示受远洋船停泊时排放废气影响地方(包括有关的沿岸地点)的空气质素因《规例》实施而有所改善。

(三)重油不单含硫较多,其黏度也比船用轻质柴油高。由于两种燃料的黏度差距,远洋船由使用当中的一种燃料转为另一种燃料时,它必须按照适当程序转换燃料,以免发生危险。环保署就《规例》谘询航运业界时,他们表示可在一小时内完成转换燃料。故此,《规例》豁免了远洋船在停泊期间的首小时及最后一小时使用低硫燃料的规定。由于该豁免是因应航运业界有实际运作需要而设定,我们现时没有计划作出改变。

  由于内河船的主要燃料是船用轻质柴油,故《规例》的要求并不适用于它们。

  为进一步改善沿岸空气质素和保障市民(包括货运码头雇员)的健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与广东省的海事部门合作,于二○一九年一月在珠江三角洲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强制控制区内的船舶使用含硫量不高于0.5%的燃料。双方已于去年年底签订合作协议,并成立工作组,共同推进珠三角排放控制区的实施方案。

(四)环保署一直负责执行《规例》;海事处并没有参与《规例》的执行工作。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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