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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广告相关的法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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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就近日有传媒报道,有网民于社交网络设立专页,发布可能促使或阻碍个别公开宣布有意参选行政长官选举人士在选举中当选的资讯。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留意到有关情况,希望提醒公众相关的选举法例规定。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条,「候选人」一词包括在选举的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在选举中参选的人士;而「选举广告」是指为促使某候选人当选或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的任何形式的发布;「选举开支」是指候选人或代表候选人的人士,于选举期间之前、之后或选举期间内,为促使该候选人当选或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而招致的开支。选举开支的最高限额由法例规定,旨在将每位候选人的选举开支规定在合理及平等的范围内。若任何人未获候选人授权为其选举开支代理人,自行招致选举开支,则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条,可判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三年。

  若任何人士透过网上平台如网站、社交网络、通讯网站,发布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当选的宣传或言论,均属选举广告。而任何人只是在互聯网平台发表、分享或转载对不同候选人的意見或评论,其目的并不是为促使或阻碍任何候选人当选,则上述言论一般来说不会被理解为发布选举广告。但假若有人是受某候选人或其助选成员指使而在互聯网平台发表、分享或转载候选人的竞选宣传,以促使其当选或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则该发布便属该候选人的选举广告,所涉及的任何开支均须计入其选举开支内。又若任何人未获候选人授权为其选举开支代理人,自行发布选举广告而招致选举开支,亦属犯法。

  另外,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6条,任何人为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而发布关于该候选人或该等候选人且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亦是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同样可判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三年。

  选管会提醒巿民须遵守相关法例及行政长官选举活动指引,确保选举在公平、公开、诚实和廉洁的情况下进行。选管会或选举主任如接获怀疑涉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的投诉,定会转交执法机关调查和跟进。
 
2017年1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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