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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专上院校食堂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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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署理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去年十一月有一间专上院校的学生在校内发起食虫抗议行动,原因是他们不满宿舍食堂的食物不洁但校方仍与食堂经营者续约。另一方面,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X)(《规例》),「食物业」一词的释义不包括学校内专供有关学校学生使用的食堂,因此该等食堂无须申领食肆牌照。然而,现时有不少专上院校的食堂供职员使用,并对校外人士开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收到多少宗有关专上院校食堂所售食物不洁的投诉,以及有否就该等投诉提出检控;若有,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过去五年,每年食环署巡查专上院校食堂的次数,以及该署以何准则决定巡查频率;
 
(三) 过去五年,食环署有否向有关专上院校的管理部门提供关于该院校食堂的投诉宗数、检控宗数、巡查所见卫生情况等资料,以作跟进;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专上院校的食堂须否申领食肆牌照;若否,当局会否考虑修订《规例》中「食物业」一词的释义,使该等食堂受相关条文规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X)第4条的规定,「食物业」一词并不包括规例内指明的处所,例如学校内专供校内学生使用的食堂或工作场所内专供受雇于该处的员工使用的食堂(工厂食堂除外)。因此专上院校食堂无须申领食物业牌照。尽管如此,承办商须获确认符合专上院校甄选程序所要求的资格后,才会获专上院校批出合约营运有关食堂。专上院校在与承办商签定的合约中一般也会清楚列明承办商必须遵守的条款,包括所提供的食物须符合卫生标准等。此外,承办商亦须遵守《公共卫生及巿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有关规管食物安全的条文及其附属法例,以确保食物安全。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共接获22宗有关专上院校食堂所售食物不洁的投诉,当中两宗因违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52条而提出检控。
 
(二)如同巡查中度风险的持牌食物业处所一般,食环署人员会每十星期巡查食堂一次。食环署于过去五年巡查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或员工食堂(工厂食堂除外))的次数分别为4 170、3 840、3 773、3 706及3 747次。食环署未有就巡查专上院校食堂备存有关的分项数字。
 
(三)食环署人员在巡查专上院校食堂时如发现处所的食物卫生或环境卫生情况未如理想,一般会向食堂负责人作出劝喻及提供卫生教育及相关食物安全的知识。如发现专上院校食堂违反食物安全或环境卫生的相关法例,食环署会考虑向有关食堂的负责人提出检控及通知专上院校管理部门跟进。食环署未有备存有关转介个案的数字。
 
(四)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X)第4条的规定,「食物业」一词不包括「学校内专供该校学生使用的食堂」,因此专上院校食堂无须申领食物业牌照。但如承办商售卖《食物业规例》附表二内之限制出售的食物,例如新鲜牛奶和冰冻甜点,则须向食环署申领相关的许可证。虽然经营专上院校食堂无须申领食物业牌照,但所售卖之食物仍受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内有关食物安全条例的监管。另外,食环署人员亦会定期巡查专上院校食堂,以检视其环境卫生情况及相关的食物安全措施,并会向负责人提供卫生教育及相关食物安全的知识。如发现专上院校食堂违反食物安全或环境卫生的相关法例,食环署会考虑向有关食堂的负责人提出检控及通知专上院校管理部门跟进。政府认为现时的监管措施已足够确保专上院校食堂的食物安全,因此无须修改《食物业规例》内有关「食物业」在这方面的释义。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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