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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加强规管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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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署理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尼古丁属第1部毒药,因此含尼古丁的电子烟被视为药剂制品,必须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方可在本港销售或分销。早前有一项研究发现,多款不含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产品含有多种有害化学物及致癌物。此外,有报章报道,有俗称「格仔铺」的寄卖店出售标明不含尼古丁成分的果味电子烟,亦有小学生在公众场所吸食电子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本港有多少款电子烟产品根据第138章注册为药剂制品;
 
(二)过去三年,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抽验声称不含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产品的成分,与其包装上声称的成分是否相符;如有,次数及结果为何;如没有,会否考虑进行此类抽验;
 
(三)过去三年,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抽验各种电子烟产品是否含有有害化学物及致癌物;如有,次数及结果为何;如没有,会否考虑进行此类抽验;
 
(四)过去三年,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就涉及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提出检控;如有,检控个案的宗数及按控罪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网上销售;及
 
(五)鉴于当局曾于二○一六年六月表示,正计划立法全面禁制电子烟的入口、制造、销售、分发及宣传,当局作出该决定所考虑的因素为何;该项计划的详情、工作时间表及进度为何;会在何时就该计划谘询公众;在开展立法工作前,会否根据公众谘询的结果及其他因素,重新考虑相关决定;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现时,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属药剂制品,必须在《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素质和效能方面的规定,并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才可在本地销售或分销。此外,尼古丁是《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下的第1部毒药。《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亦规定只有持牌药商,包括持牌批发商和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才可合法管有或销售第1部毒药。非法管有或销售第1部毒药或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此外,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任何人士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或携带燃点的香烟、雪茄或烟斗。任何人在法定禁烟区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即属违法,定额罚款为1,500元。
 
  就郭伟强的提问,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据卫生署纪录,本港目前没有含尼古丁的电子烟获注册为药剂制品。同时,卫生署从没有接获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于香港作销售或分销用途的申请。
 
(二)至(四)卫生署药物办公室于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十一月期间,共接获180宗有关电子烟产品的查询(主要涉及产品的规管)和41宗相关的投诉。药物办公室已跟进每宗投诉,并采取适当的行动。药物办公室同期亦就市场上的各种电子烟产品是否含有尼古丁成分作出133次化验,详细数字如下:
 
年份 就电子烟产品是否含有尼古丁成份的化验次数 有关电子烟产品的查询 有关电子烟产品的投诉
二○一四 21 93 15
二○一五 70 48 14
二○一六
(一月至十一月)
42 39 12
总数 133 180 41

  药物办公室于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十一月期间处理一宗涉及非法销售未经注册含尼古丁电子烟而被定罪的个案,而该宗定罪个案涉及网上销售。
 
  政府一直十分关注电子烟的问题。有别于电子烟支持者及制造商所称,有证据显示电子烟的气雾并非只是水蒸气。研究指出电子烟的蒸发过程会释放甲醛,甲醛是一种已知的致癌物质。另外,由于电子烟可能含有不同浓度的尼古丁,吸电子烟可能引致尼古丁依赖及血管收缩。而大部分电子烟均含有丙二醇,丙二醇是一种已知的刺激物,吸入刺激物可引发呼吸系统疾病。除此之外,海外研究亦于电子烟的气雾内化验出包括重金属、亚硝胺,以及添味剂等多种有害物质。政府现正化验市面上出售的电子烟的成分,并会适时公报有关化验结果。
 
(五)基于吸食电子烟对健康所造成的潜在影响及损害、对学生与青少年所造成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政府建议加强规管电子烟。我们留意到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新加坡、美国及英国,及一些国家已计划/采取措施,管制或全面禁止电子烟的入口、分发及销售。我们会详细研究不同规管方法,并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切的控烟政策。我们正与相关部门讨论立法的安排,期望可以于二○一七年内向立法会提交条例修订草案。我们会就立法建议的细节,适时谘询持份者。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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