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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传真讯息发送人被裁定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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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欢迎西九龙裁判法院今日(一月十日)裁定一名商业传真讯息发送人(该发送人)没有遵循通讯办就其发送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条例》)的商业电子讯息而向他送达的执行通知的三项控罪成立。裁判法院就该发送人所触犯的罪行,向其施加罚款七千五百元。此外,裁判法院亦命令该发送人向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缴付合共六万元的调查费用及开支。
   
  通讯办发言人表示:「我们接获市民举报,指该发送人涉嫌发送没有包含其姓名或地址的商业传真讯息,以推广其设计及装修服务。我们亦收到举报,指该发送人在收讯人向他发出取消接收要求后,继续向收讯人发送传真讯息;或指该发送人提供的取消接收选项的线路已停用,收讯人因而不能向该发送人发出取消接收要求。」
   
  「经调查后,我们于二○一五年十月根据《条例》第38条向该发送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他停止再发送违反《条例》的传真讯息。然而,我们继续收到有关该发送人发送商业传真讯息的举报,显示该发送人没有遵循执行通知,因此我们起诉该发送人违反《条例》第39条。」
   
  《条例》规管通过公共电讯服务向电子地址发送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须遵循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其中包括在讯息内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遵照收讯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以及不得向登记于相关《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根据《条例》第38条,任何人违反关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或已违反该等规则而违反的情况相当可能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则通讯局可向该人送达执行通知以指示他纠正该违反事项。根据《条例》第39条,任何人违反向他送达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经第一次定罪,可被罚款港币十万元;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被罚款港币五十万元。根据《条例》第43条,法院可命令任何因通讯局进行的调查而被检控,并被裁定干犯《条例》第39条的人,向通讯局缴付该项调查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

  通讯办发言人强调:「我们特此提醒所有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必须遵循《条例》的规定。通讯办会继续调查怀疑违反《条例》的个案,并致力对违反《条例》的发送人采取迅速的执法行动。」
 
2017年1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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