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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溴环十二烷将被纳入《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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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向立法会提交《2016年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1)令》(《修订令》)。《修订令》旨在修订《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章)(《条例》),将六溴环十二烷纳入《条例》附表1,以加强对公众和环境的保护,减免因暴露于这化学品之中而可能出现的健康和污染问题。

  根据《条例》,制造、进口、出口和使用受管制的有毒化学品均会受许可证制度所监管。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表示:「将六溴环十二烷纳入《条例》管制的目的,是使香港配合《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就管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作的有关修订。」

  《公约》是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各缔约方在实施该《公约》时会采取措施,限制这些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选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制造或使用,并削减或最终消除这些污染物。由于《公约》的修订项目于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政府须相应修订《条例》的附表,将六溴环十二烷纳入其中。

  六溴环十二烷于二○一七年六月一日起受《条例》所管制。任何人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进口、出口和使用六溴环十二烷,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一年。
 
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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