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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入境处协助调查以不法手段取得单程证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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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多年以来,大陆居民如欲来港定居,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而单程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批,以及单程证的签发全由大陆部门掌控。另一方面,早前有传媒揭发有大陆官员滥用职权,以每张售价为150万至200万港元贩卖单程证。有市民指出,大陆部门审批单程证申请的程序等同黑箱作业,令人担心有大陆居民透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单程证来港定居。该等市民认为单程证申请审批程序应更严谨,以杜绝来自大陆的假移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尽管当局早前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过往大陆部门提供予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的个案资料并无涉及大陆官员贩卖单程证,但基于上述报道,政府会否设立独立机制,查核大陆部门提供的资料是否真确无误;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如何避免令市民感到香港政府对大陆部门提供的资料只会照单全收;

(二)有否研究在现有单程证申请审批程序中加入香港政府查核有关资料的行政安排,以确保申请人完全符合两地的法律要求,方可获发单程证来港定居;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当局曾表示,一经发现单程证持有人因提交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陈述而取得批准来港定居,不论涉案人已居港多久,入境处也有权将其遣送离境,而在过去三年有66名单程证持有人,基于该等理由被入境处宣布其香港身份证失效,入境处有否成立专责调查队伍,不时抽查持单程证来港定居人士的相关资料,并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答覆:

主席:

  现就提问综合答覆如下:

  《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是内地有关机关制发的证件,其受理、审批及签发属内地当局的职权范围。《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解释,这项规定是指内地居民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来港,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因此,内地居民如欲来港定居与家人团聚,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单程证。

  在内地当局审批单程证的过程中,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会在个案层面作出配合,包括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签发居留权证明书,以及在有需要时协助核实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的真伪及申请人报称与其在港亲属的关系(例如夫妻、亲子等)。若发现情况可疑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入境处会通知内地当局,亦会要求申请人呈交进一步的证明文件。入境处亦会协助内地当局调查涉及以不法手段行为取得单程证的个案。以夫妻团聚类别的单程证申请为例,内地当局会将夫妻关系存疑的申请人及其香港配偶的资料送交入境处,以核查香港居民的身份资料、在香港婚姻登记证明的真伪或其他有关纪录,入境处会把核查结果通报内地当局跟进。

  每名单程证持有人入境时均必须经入境处在罗湖的特别柜台办理入境手续,并接受入境讯问。如有资料显示或在讯问过程中有理由怀疑该人士可能使用虚假单程证,管制人员会依法跟进调查。

  除透过入境讯问、市民举报和其他执法机关通报外,入境处亦会透过不同渠道接收有关情报及搜集证据,调查涉嫌弄虚作假取得单程证的个案。有关个案一经确立,经仔细考虑个案的案情、证据等因素及谘询律政司后,入境处会向涉案人士作出检控。无论检控与否及其结果为何,入境处都有权考虑取消涉案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使涉案人士已获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入境处都可以宣布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无效并将之收回;无论涉案人士在港已居留多久,入境处都有权将其遣送离境。
 
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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