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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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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今年五月推出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计划(低津计划),旨在纾缓在职贫穷家庭的经济负担。申请人就过去每个为期六个历月的申领期(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开始)申请津贴。受助家庭在每个申领期内若有家庭成员离港(从事有薪工作者除外)超过30日(离港期限),该家庭只会在没有成员离港超过5日的月份获发低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低津计划的离港期限过于严苛,并希望当局放宽该期限。政府已于昨天宣布即时取消该离港期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就(i)申请低津、(ii)获批低津及(iii)因上述期限而被拒批低津或被扣减低津的家庭分别而言,属下表所列年龄组别的家庭成员各自在每个申领期内平均每人离港日数(按下表列出);
 
年龄组别 (i) (ii) (iii)
0至3岁以下      
3至6岁以下      
6至12岁以下      
12至18岁      
60至65岁以下      
65岁或以上      

(二)当局把离港期限定于现行水平的理据;过去三年,有否统计或研究低收入在职家庭成员的离港模式;如有,结果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低津计划的离港期限与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离港期限(即受助人在付款年度离港不得超过60日)比较是否较严格;如有评估而结果如此,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耀忠议员的问题,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低津)计划于二○一六年五月三日实施。截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辖下的在职家庭津贴办事处共收到逾37 000宗申请。成功获批津贴的申请个案为27 957宗,未能获批津贴的申请宗数为2 945宗,已撤回的申请有1 722宗,其余逾5 000宗申请正在处理当中。

  按(i)低津申请家庭;(ii)获批低津(所有申领月份获批)的家庭;以及(iii)因离港限制以致申请部分或全部未能获批的家庭的资料分项如下:
 
年龄组别 家庭成员在每个申领期内的平均离港日数
(i)
(注一)
(ii) (iii)
(注三)
0至3岁以下 85 17 81
3至6岁以下 46 12 57
6至12岁以下 34 10 48
12至18岁 52 10 51
60至65岁以下 29 9 64
65岁或以上 44 11 67

注一:第(i)栏的资料是根据申请人在表格上提供但未经审批的资料作统计。在职家庭津贴办事处在处理他们的申请时,会审批资料并核对由入境事务处提供的资料。

注二:就每宗有家庭成员离港的申请,我们会以申请中离港日数最多的家庭成员为准,以反映在相关年龄组别内。如在某申请中有两名或以上的家庭成员离港日数相同,则以年龄最大的家庭成员计算。

注三:第(iii)栏的申请占所有已处理的申请的少部分,大约500宗。

  我们并没有就低收入在职家庭成员的离港模式进行统计或研究。

  考虑到低津计划的政策目标是支援在职贫穷家庭、鼓励市民透过就业自力更生,以及纾缓跨代贫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决定取消离港限制,并在当日作出有关宣布。取消离港限制的安排适用于在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及之后所收到(或邮戳日期)的申请。
 
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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