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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谈宣誓诉讼案件(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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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一日)就宣誓诉讼案件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除了刘小丽外,政府还打算就多少位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提出司法覆核,会否包括如报道所讲的罗冠聪或姚松炎?
 
律政司司长:我们现正很小心地检视上一次区法官的判词和昨日上诉庭所颁布的判词,我们会根据判词的内容和法律原则,决定我们下一步的跟进行动。至于会有一个、两个或多少个(议员),现阶段我们不适宜作评论,但一有决定,我们会向大家交代。但我希望藉此机会强调几点,第一,正如刚才所讲,我们是根据判词中的法律原则和相关法例,包括当然是《宣誓及声明条例》第二十一条,来审视我们应该采取什么跟进行动。换言之,我们今次采取跟进行动的唯一标准是适用的法律,我们不会用任何政治的考虑,更加不会希望透过相关跟进行动而在立法会内取得什么优势,这个绝对不会是律政司的考虑范围,而且我们在考虑跟进行动时,亦不是单纯我们自己律政司内部的一个决定,我们会谘询外间独立资深大律师和整个独立法律团队的意见,这一点我是希望强调的。
 
记者:是否因为人大释法而根据其内容来司法覆核刘小丽(宣誓事宜)?现时的理据大概是哪个方向?
 
律政司司长:其实我之前已经有讲过,我认为香港的法庭可以处理这类事件,而我们香港的本地法律,包括刚才提过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内的条款和条文,特别是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原则,再加上大家也记得在二○○四年夏正民法官在处理梁国雄的诉讼时,亦有就宣誓事件作解释,所以今次我们作跟进行动时,不是因为释法。我想大家也记得在十月十八日时,我们提出两个司法程序,包括《立法会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司法覆核程序,当时未有释法,我们纯粹觉得在法律的原则,宣誓是一个庄严的过程,是有法律要求要符合的,其实大家也可以考虑,在其他有需要宣誓的情况,例如法庭证人作供之前也要宣誓,在这些或在其他法例规定要宣誓的情况,会否见到这种宣誓的形式呢?其实大家都可以有自己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22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