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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智能产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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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一款新推出的智能电话发生多宗怀疑因锂电池过热而起火或爆炸的事故后,有关生产商决定全球回收和停售该款电话。鉴于手提电脑、智能电话、平板电脑、无人驾驶飞机系统、行动电源等电子产品(统称「智能产品」)均内含锂电池,上述事件令市民关注该类产品的安全。尽管《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G)订明,在香港供应的家用电气产品必须备有《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并符合适用的安全标准,但该规例不适用于智能产品。《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订明,当局可指令有关人士(i)发布关于安全使用消费品的警告、(ii)暂停供应消费品及(iii)收回危险性颇高的消费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香港海关每年接获关于智能产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宗数,以及就(i)其接获的投诉、(ii)传媒的报道及(iii)消费者委员会的转介而主动抽验有关产品或进行调查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按产品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鉴于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发出的《检定测试规格-用户电讯设备的安全及电气保护规定》在电力保护方面只订明锂电池须符合的规格,通讯局如何确保已纳入《符合通讯事务管理局电气和辐射安全规定的流动通讯器材一览表》的智能产品可安全使用; 

(三)当局会否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定期抽验该类产品的安全性;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机电工程署推行一项有关符合电气产品安全规格的自愿参与注册计划,当局会否把智能产品纳入《电气产品(安全)规例》,以便有关产品可参与该注册计划;及 

(五)会否检讨现行法例,加强规管智能产品的安全,例如赋权当局指令有关人士(i)发布关于安全使用该类产品的警告及(ii)收回该类产品;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市面上销售的各种电气及电子产品,种类繁多,有部分可称为智能产品。视乎产品的种类,其安全由不同的法例和部门规管。就问题的五个部分,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及环境局后,综合回覆如下:
 
《电讯条例》下的规管
 
  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可就电讯顾客设备订明须符合的技术标准及规格,以确保该些设备可连接本地网络及正常运作。以流动电话为例,通讯局订立了以下相关规定:
 
HKCA 1033 使用于900 MHz和1800 MHz频段环球流动通讯系统(GSM)的流动电台和便携式设备的性能规格
HKCA 1048 使用CDMA Direct Spread(UTRA FDD)的第三代移动通讯流动电台的性能规格
HKCA 1057 使用于公共移动通讯服务的演进通用地面无线接入频分双工流动电台的性能规格
HKCA 1035 豁免领牌无线电设备的效能规格
HKCA 1039 在2.4 GHz或5 GHz频带操作并采用频率跳变或数码调制的无线电通讯器具的性能规格
HKCA 2001 检定测试规格-电讯顾客设备的安全及电气保护规定
 
  上述规格是根据国际认可标准而订立,涵盖流动电话的无线电性能、电气安全规定和辐射安全标准。流动电话须获得通讯局认可的机构发出证明书,以证明该设备符合相关规格,才会被纳入《符合通讯事务管理局电气和辐射安全规定的流动通讯器材一览表》。《电讯条例》亦订明通讯局可藉命令订明除在某设备或装置符合订明规格或附有订明标签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设备或装置要约出售。
 
  除电气保护规定以外,涉及规管流动电话的其他安全范畴,例如物料安全、屏幕碎裂或强光的风险、生产批次差异及品质控制等,均不属《电讯条例》的管辖范围。
 
  在现行《电讯条例》下,通讯局并没有获赋予法定权力,就被认为不安全的流动电话,要求生产商回收或更换,或要求零售商下架及停售。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过去三年共收到二十一宗涉及流动电话电气安全问题的投诉(按年数字见附件一) ,其中六宗由海关转介,一宗由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转介。有关投诉主要涉及流动电话电池出现的问题,例如电池损坏、老化、曾受外力碰撞、或曾经入水等,经保养商向投诉人解释或调校/更换电池后,有关问题已获得解决。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未有发现任何涉及电池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证实个案。

《电力条例》下的规管
 
  流动电话电池的充电器,其安全是受《电力条例》(第406章)下的《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406G章)所规管,由机电工程署负责。该规例订明所有操作电压高于50伏特交流电或120伏特直流电的家庭电气产品均须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过去三年,机电工程署调查受《电气产品(安全)规例》规管的流动电话电池充电器的个案共四宗(按年数字见附件二)。就上述个案,机电工程署并未发现有不安全的情况。
 
  机电工程署推行的《家用电气产品自愿注册计划》,目的为方便市民查阅已按照该规例的规定而获发「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家用电气产品型号,并将参与计划的产品的资料上载至该署网页。由于一般配备锂电池的产品操作电压低于50伏特交流电或120伏特直流电,因此并不属于《电气产品(安全)规例》规管的电气产品,所以不会被纳入该注册计划。

《民航条例》下的规管
 
  无人驾驶飞机属航空器的一种,在飞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条例规管,由民航处负责。民航处过往从未收到有关无人驾驶飞机产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消费品安全条例》下的规管
 
  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供市民使用,且不受特定法例规管其安全的消费品,其产品安全受《消费品安全条例》及其附属规例《消费品安全规例》所监管,由海关负责。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消费品必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即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有关消费品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而确定消费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须考虑所有情况。
 
  《消费品安全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为没有特定法例规管其安全的消费品,提供安全保障。因此,该条例适用的范围不包括其他有特定法例负责安全管制的货品,例如食品、飞机、汽车、电气产品、配备原厂电池作为电话原装零件的流动电话等。海关并没有权力对不属《消费品安全条例》规管的货品执法。
 
  过去三年,海关调查受《消费品安全条例》规管的电子产品安全问题的案件共三十三宗,当中包括二十一宗源于投诉、四宗消委会转介个案及八宗主动调查个案,涉及的电子产品包括平板电脑及外置充电器等。就上述个案,香港海关成功试购八个上述产品样本进行安全测试。涉及受《消费品安全条例》规管的电子产品安全问题过去三年的调查个案数字见附件三。
 
  政府有关决策局及执法部门会继续密切留意相关产品最新发展,并在有需要时检讨有关法例,确保消费者及公众安全。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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