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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不良营销手法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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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答覆︰
 
问题:
 
  较早前,一家连锁式健身中心遭入禀法院申请清盘后结业,令其会员蒙受巨大金钱损失却追讨无门。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诉,指该健身中心以各种高压及不正当手段推销会籍和健身课程。此外,该健身中心的临时清盘人近日向该中心的会员发出短讯,查询是否同意把其个人资料向潜在买家出售作直销用途。另一方面,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自今年一月至九月接获超过一千五百宗有关健身中心的投诉。现时,消委会一般以不具法律效力的调解方式处理各类纠纷。虽然消委会设有消费者诉讼基金,向消费者提供经济支援及法律协助,以寻求法律上的补偿,但有评论指基金的审批过程繁复,而且诉讼程序耗时甚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有否接获关于临时清盘人意图出售健身中心会员的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的投诉;如有,详情为何;政府有否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该行为,以及有否考虑加强执法,遏止健身中心以不良手法经营;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采纳消委会早前提出成立消费争议解决中心的建议,为消费者及商户免费提供「先调解,后仲裁」的服务,以加快处理消费纠纷,以及会否赋权消委会加大力度打击不良的营销手法,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参考美国、澳洲等司法管辖区的做法,检视现行法例对预缴式消费交易的规管是否足够,以及有关规管能否有效打击各种不良的营销手法;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分,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及律政司,现谨综合回覆如下:
 
(一)今年七月,一间大型连锁健身中心倒闭,引起消费者关注。
 
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规定,如商户并未以书面向资料当事人提供订明资讯并取得书面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作回应的情况),不可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予第三方作直接促销之用。若资料使用者违反以上规定,而个人资料是为得益(例如获得金钱回报)而转移的,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就问题所述的健身中心的临时清盘人提出拟出售会员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至今共收到六宗投诉。由于没有证据显示该健身中心的临时清盘人违反以上所述的规定,或投诉人没有回应公署的查询,这六宗投诉并不成立。若公署日后接获有资料使用者于未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个人资料的投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资料使用者违反《私隐条例》规定,公署会处理有关投诉,亦可进行循规审查或调查。
 
遏止健身中心以不良手法经营
 
  海关重点打击健身中心不良销售行为,因应一间连锁健身中心于今年七月停业,海关已适当调动人手加快处理投诉。截至今年十月,海关共接获一千六百七十宗有关该健身中心涉及「不当地接受付款」和「虚假商品说明」的投诉。海关已联络所有投诉人,了解详情并展开调查,并已采取拘捕行动。海关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不良营商手法。
 
  就健身业进行合规推广方面,海关分别于二○一三年、二○一五年及今年七月为健身业界人士举办大型研讨会,加强业界管理层及前线员工对《商品说明条例》的认识,共有超过六百名业界人士参加。海关另于今年五月及十月与数间大规模健身中心管理层举行会议,提醒他们的督导责任,并敦促健身中心加强员工培训和制订员工守则及指引,以防止前线员工作出不良销售行为。
 
  公众教育方面,海关于今年五月为全港十八区区议会议员及其办事处人员举办研讨会,让各界进一步了解法例提供的保障,及举报不良商户时应注意的事项,以提高转介投诉的效率。此外,因应部分投诉所称的内容,海关于今年二月至六月期间,于不同的轻度弱智人士复康中心举办六场讲座,使有关人士及其家人了解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
 
(二)执法机关和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各司其职,执法机关有权就不良营商手法进行刑事调查。另一方面,消委会则根据《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4条履行职能,包括收集及传播关于货品、服务及不动产的资料;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以及鼓励商业及专业组织制定实务守则等。在履行有关职能时,消委会可根据其收集的资料,点名谴责屡劝不改的不良商户,从而向消费者发出警示。此举对不良商户有一定的阻吓作用。此外,消委会一直致力调停消费者与商户的纠纷。事实上,该会接获的投诉,大部分都能透过调停解决。
 
  根据消委会今年八月发表有关「消费争议仲裁机制」的研究报告,其有关成立「消费争议解决中心」的建议,精神在于增加社会在司法途径以外解决纠纷的方法。政府一直致力提倡和鼓励透过调解及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目前一些非政府组织和私营界别均有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提供在法院以外解决纠纷的方法。我们会继续与消委会及律政司探讨如何推广在司法途径以外解决消费纠纷。
 
(三)预缴式消费合约广泛应用于不同行业,要规管所有这类合约,对各行各业可能都有深远影响。我们考虑有关政策的大前提,是要尊重消费者与商户自由缔结的买卖合约。政府必须有充分而合理的理据,才介入双方缔结的合约。
 
  我们知悉美国有个别州分规定健身服务合约年期不得超过三年及合约不可超过某一最高金额。澳洲的新南威尔士州过往除规定健身会籍合约年期最长一年外,年期亦不可以超过中心租约的到期日。但该州为了简化官僚程序,在去年已废除了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如要限制预缴式消费合约的年期或最高金额,由于涉及直接干预对商户营运计划,必须小心处理。
 
  多谢主席。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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