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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防止雇员因在工作期间操劳过度而受伤或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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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启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有在职人士指出,近年雇员在工作期间操劳过度,甚至怀疑因而猝死的个案屡见不鲜,但现行劳工法例对该等雇员的保障十分不足,亦忽视长工时及过大工作量对雇员身心的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公立医院医生分别按什么准则诊断病人是否操劳过度及因而猝死;过去三年,雇员因操劳过度而入院接受治疗,以及在工作或上下班期间猝死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该等入院雇员当中,分别有多少人康复出院及不治;

(二)有否计划制订新的针对性措施,包括尽快就标准工时立法,以防止有雇员因操劳过度而受伤或猝死;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是否知悉,现时有哪些国家及地区将雇员操劳过度及因而猝死定为可申索雇员补偿的职业伤亡事故;当局会否仿效有关做法并修改现行法例,以加强对雇员的保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十分关注在职人士在工作上面对的压力,及这些压力可能对他们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构成的影响。劳工处及职业安全健康局(职安局)做了大量工作,透过制定政策及推行公众教育,加强在职人士对工作压力的警觉性及认知,与及协助他们纾缓工作压力。

  就何启明议员提出的三个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医院管理局没有界定诊断病人是否操劳过度或因操劳过度而猝死的准则,亦没有备存雇员因操劳过度而须入院治疗的资料,以及雇员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期间猝死的个案数目。劳工处亦没有备存有关的死亡数字及相关资料。

(二)劳工处透过不同政策,减轻及协助雇员纾缓工作压力。为给予雇员所需的休息,《雇佣条例》规定雇主须为合资格雇员每七天提供一天休息日。雇员亦可享有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此外,劳工处及职安局推出多种宣传刊物和资讯及举行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向雇主及雇员宣扬正确认识及处理工作压力的方法。劳工处编写了一份名为《工作与压力》的刊物,职安局亦编写了一份名为《工作压力管理》的自用套件及网上工作压力评估;这些资料提供了适用于个人及机构层面的预防及处理工作压力的实用方法。

  劳工处及职安局亦不时举办公开讲座及工作坊,加强雇主及雇员对处理工作压力的认识。截至今年十月底,劳工处已于本年举办了105次有关讲座及工作坊。

  卫生署及职安局于二○一六年八月推出「好心情@健康工作间」计划,透过举行一系列活动,包括专题网页、工作坊和提供教材,让雇主及雇员一同携手创造健康及愉快的工作环境,计划的行动领域包括心理健康等范畴,鼓励机构签署「好心情@健康工作间」计划约章,以承诺在工作间推广身心健康。自今年八月推出以来,至今已有超过390间机构参与有关计划。职安局会继续推动机构积极参与这个计划。

  适当的休息对避免因长时间工作而产生的职业健康问题非常重要,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主必须在合理及可行范围内,确保雇员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包括确保其雇员得到适当的休息。为此,劳工处已发出《休息时段指引》(《指引》),《指引》阐释雇主应就工人的休息时段作出安排,包括为连续长时间工作的雇员安排适当休息时间。以建造业为例,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及潮湿,有可能对长时间于户外工作的建造业工人构成健康风险,自二○一三年开始,建造业在每年炎夏的五月至九月期间须依据建造业议会的相关指引给予地盘工作人员每日早上额外十五分钟的小休时间。

  政府于二○一三年四月成立标准工时委员会(标时委员会),负责跟进政府的工时政策研究,并就处理本港工时情况提供意见。标时委员会会在明年一月底前向政府提交报告。

(三)根据劳工处所掌握的资料,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就因工作过劳而猝死发出定义和指引,国际上在这方面亦没有一套公认准则;而绝大部分国家或地方并没有循雇员补偿角度订立类似定义。事实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文化、劳动力结构和组成、与及普遍工作环境等背景因素不尽相同。

  香港现行的《雇员补偿条例》已订明,如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包括在工作期间因工作意外导致突然死亡,其雇主须根据该条例负起补偿的责任。非因在工作期间因工作意外而突然死亡的成因复杂,可由多种因素引致,包括个人身体状况、家族遗传、饮食或生活习惯、工作性质和环境等。如何厘定工作量或工作压力有否导致雇员在工作期间突然死亡及其程度,以及推断雇主是否需要负起补偿责任,是非常困难及复杂的课题。

  政府会继续关注雇员的职业安全及健康,包括加强雇员对工作压力的认知,以及协助他们纾缓工作压力。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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