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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公共屋邨的中央石油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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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回覆:

问题:

  现时有15个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辖下公共屋邨设有中央石油气(即管道石油气)供应系统。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在今年九月发表的意见公告指出,该等屋邨的管道石油气供应合约续订安排欠缺竞争,居民因而未能享有竞争可能带来的较佳条款及更好服务。当局回应时表示,会详细研究及考虑竞委会提出的建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会检视现行政策及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是否已完成就竞委会所提各项建议进行的研究;如已完成,会否修订相关政策,引入竞争以期为居民争取较佳条款及更好的服务;如会,详情为何,以及预计何时完成有关工作;如不会,原因为何;

(二)鉴于当局于今年七月向本会提交的文件显示,有三个公共屋邨的管道石油气供应合约在今年内届满,当中有否合约于当局未完成上述政策检视前便已续订;如有,详情及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竞委会建议:「房委会应考虑放弃将〔石油气供应商缴付的〕补价金额作为批出其后合约的决定因素,取而代之可考虑以向居民收取的石油气价格作为决定因素批出合约」,当局会否采纳该建议,以期降低石油气价格,从而减轻居民的负担;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陆颂雄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按照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沿用多年的政策,在确保居民能享用安全及稳定的中央石油气供应的前提下,如公共屋邨的现行中央石油气供应商在合约期间表现良好,房委会会在合约期届满时与该供应商续约。过去数月,社会上对这项政策有不同的意见。就此,房屋署在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的会议上解释了房委会的立场,并说明正在了解最新市场情况及私人屋苑的经验,以考虑是否需要修改有关政策。会议上亦触及《竞争条例》(第619章)(该条例),房屋署表明在研究中会考虑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的意见,及继续与石油气供应商及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讨,索取相关资料,例如更换供应商对用户的具体影响等,以助检视有关政策。

  《竞争条例》已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全面生效。该条例提供法律架构禁止和阻遏各行各业的业务实体作出反竞争行为,以致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虽然房委会是该条例下获得豁免的其中一个法定团体,不受该法例约束,但仍会主动遵守竞争守则的规定。二○一六年九月七日竞委会致函房屋署,就有关事宜提供意见。其中一点意见是房委会应考虑在其后批出合约的过程中引入竞争,这与房屋署在二○一六年六月向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提及的跟进方向一致。竞委会的其他意见,涉及招标时的一些具体安排,房委会在制定新政策时,会连同其他因素一并考虑。

  现时房委会辖下的公共屋邨当中,有15个设有中央石油气供应系统,当中三个公共屋邨的石油气供应合约在今年届满,其中一个合约在更早前(即二○一六年四月)已按现行政策达成协议。

  我们会继续跟进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今年六月会议的讨论,及按竞委会今年九月的意见,进一步与石油气供应商及相关政府部门磋商,以研究可行建议,并全面考虑各方面的政策、安排及其影响(包括对住户的实质影响),把研究分析所得提交房委会的有关小组委员会讨论,预计需时数月。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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