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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力促市场健康竞争,制衡领展独大局面」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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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力促市场健康竞争,制衡领展独大局面」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

  刚才高永文局长已讲述了政府对设立公众街市和墟市及相关营运模式的政策和处理方式。在此议案辩论的开场发言中,我想集中讨论有关领展运作的问题。这是很多议员关心的问题。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在二○○五年分拆出售部分商业及停车场设施予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当时称为「领汇」),其主要考虑是让房委会能专注提供资助公共房屋,并且透过分拆出售设施的收益,改善当时房委会面对的财政状况。同时,希望藉私营机构以商业原则经营,提升营运效率。

  领展于二○○五年上市后,已是一间私营机构,政府及房委会并没有持有领展的任何基金单位。领展的经营方式和日常运作,亦完全独立于政府及房委会。领展作为私人企业,与一般私人业主一样,受到相关法例,例如《城市规划条例》、《建筑物条例》等,以及地契条文所规范。房委会和领展签订的各个买卖契约(Assignment Deeds)亦设有若干限制性契诺(Restrictive Covenants)。地契条文一般有列明有关地段的土地用途。业主必须先得到地段内其他业权人的同意,以及地政总署的批准,才可以改变有关土地用途。房委会和领展所订立的契约规定,若房委会拥有在有关屋邨或屋苑全部住宅单位,领展停车场只可整项出售,不可分拆停车位出售;以及若房委会在有关屋邨或屋苑仍然持有任何土地权益,个别商业铺位也不可分拆出售。契诺亦规定必须继续以优惠的租金(即由房委会订定的优惠租金或在某些情况下是一半巿值租金)出租若干指定的商业铺位予由特定政府部门和机构所提名的非牟利机构,以营运社会福利和教育设施。

  刚才有议员希望能够知道限制性契诺的内容,其实这些限制性契诺清楚载于个别的商业及停车场设施的买卖契约,公众可以在土地注册处查阅有关的买卖契约,资料是清晰和公开的。过去政府亦在不同场合,例如本会的委员会讨论事项或者是议员的提问等等,清楚解释过限制性契诺的作用。

  在维护法治社会及尊重产权的大前提下,只要符合法例规定、政府地契条文和其他限制,政府不能干预任何业权人合法使用其物业的权利。同样,只要领展不违反与房委会订立的上述契诺,房委会不会干预领展的日常运作和商业决定,包括租金订定、行业组合,以及经营策略等。反过来说,若领展及其后继的业权人违反任何法规、地契条文、或与房委会订立的契诺,则相关政府部门及房委会必定,我强调是必定追究及采取相应行动。

  过去,政府在不同场合都已公开指出上述规定适用于任何所有相关业主,并不限于领展,亦提醒领展应该在买卖过程中向买家清楚说明这些限制。

  刚才尹兆坚议员在动议他的修正议案中提到,拆售房委会的商业设施会否令房委会无法满足《房屋条例》的要求,为辖下屋邨居民提供所需服务。这一点其实在上届立法会曾有多番讨论。

  《房屋条例》第4条的确赋予房委会广泛的职能,房委会需要经常审视要如何履行其职务,平衡资源限制、成本效益、社会期望等各方面的考虑,按缓急轻重执行其职务。事实上,终审法院在二○○五年七月已经裁定房委会分拆出售零售和停车场设施的计划,符合《房屋条例》第4(1)条所订明的房委会的宗旨。第4(1)条要求房委会确保向有关人士提供房屋和「提供委员会认为适合附属房屋的康乐设施」。房委会要提供零售和停车场设施,这不代表房委会本身必须为直接提供者;倘若已经有该等设施,则即使该等设施由第三者而非由房委会提供,房委会亦已经履行确保提供该等设施的任务。

  终审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已注意到房委会拆售的零售和及停车场设施受到地契条文的规范。任何人士(包括领展或有关设施的新买家)如果要改变地契所述的土地用途,必须先得到地段内其他业权人(包括房委会,以及其他住宅单位的业主)的同意,以及地政总署的批准。终审法院亦知悉,根据房委会与领展订立的契诺,领展及其后的业权继承人必须继续以优惠的租金出租指定单位予非牟利机构作为社会服务或教育用途。

  议员的修正案当中有提议政府要求领展停止拆售商场及停车场,以及取消月租浮动车位的安排。就这些提议,我们其实都必须考虑我刚才上述基于法律及保护产权的原则。停车场设施方面,有关地契一般载有条款,列明在相关地段内须提供的停车位数目、可停泊的车辆类别等限制。个别地契亦会同时指明部分车位必须提供予邻近屋邨或屋苑的住户或访客的车辆停泊。除此之外,买卖契约就个别商业及停车场设施加入了限制性契诺。只要合乎上述有关规定及契诺,政府和房委会不能亦不会干预有关业主的商业决定,包括停车场的租务安排,但若业主要拆售商场及停车场,则业主有责任亦要能够说明他是有能力去全面有效履行所有地契内的条款要求。

  主席,今天或许有一些议员认为十多年前房委会与前领汇所订立的契诺有所不足,但是我们必须从整体角度理解当年房委会当年出售设施的目的、法例和地契等对私人物业和商业运作的规管、以及市民生活需求有所改变的因素等。政府和房委会均不能违反契约的精神而作出过分干预。

  社会上至今仍有意见认爲政府应该回购领展。其实,就此课题,早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届立法会议案辩论中,我已清楚说明了政府的立场,并详细分析由政府或房委会回购领汇(即今天的「领展」)基金单位并不可行,亦不符合公众利益和审慎理财的原则。

  一方面,基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下对投资者的保障,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人的规定等,即使是政府成为基金单位持有人,亦难以改变领展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无论政府计划购入领展基金单位,或其辖下商业设施及停车场,均极可能将价格推高,令持有领展基金单位的机构投资者坐等益处,等如慷公帑之慨。

  公共资源有限,我认爲社会大众也应该认真考虑,理性分析,究竟动用庞大的公帑去回购领展基金单位,或其辖下商业设施,是否明智及用得其所?会否令第三者从中得益?还是应该把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用于增加公营房屋供应和其他有利于民生的设施和服务上方面会更为适切。

  说了这么多,但我亦要指出,领展的业务、领展的资产是来自房委会当年拆售公共屋邨部分商业及停车场的设施,由于这段历史,社会上及公屋的居民对领展是有所期望的,认为领展是不应该忘记它需要服务的主要对象,它的作业行为不应让人感到是「赚到尽、算到尽」。

  近期政府最高层,包括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及我本人,都曾经与领展的新、旧主席及行政总裁见面。我们都提醒领展,它是有其独特的社会企业责任,我们呼吁它在营运上采取及维持良好的作业方式,并且要加强与社区的沟通,了解区内居民的需要。

  主席,我谨此就上述几点陈辞,就其他的课题我会在听取各位议员在议案辩论中发表意见后,与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一同再作回应。

  多谢主席。
 
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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