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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露营车作旅馆用途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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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间公司因触犯《旅馆业条例》(香港法例第349章)(《条例》),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各被判罚款10,000元。同案另外两名女子较早前已各被判自签担保2,000元,守行为18个月。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执法人员去年十一月及十二月巡查位于元朗冯家围一所怀疑无牌提供短期收费住宿服务的固定露营车改建成的处所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露营车。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出租露营车在巡查当日并未获发旅馆牌照。负责经营上述露营车的两间公司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罪名成立,各被判罚款10,000元。而负责管理的两名女子则各被判签保守行为18个月。
 
  在香港经营旅馆受《条例》监管,目的是确保拟用作旅馆的处所在楼宇结构和消防安全方面达至法定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公众安全。牌照处负责执行《条例》,并已制定一套适用于处理提供短期收费住宿服务的固定露营车的具体发牌程序和指引。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如发现怀疑违规经营的旅馆,请即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于牌照处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填妥后传真至2504 5805,或透过「香港持牌旅馆」的流动手机应用程式,向牌照处举报。
 
2016年11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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