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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律政司为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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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上,一名警司被摄录到在旺角驱散占领运动参与者期间疑似用警棍殴打途人。该名警司已于去年七月退休。警务处行动处处长于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表示,投诉警察课已完成该案件的刑事调查并把结果交给律政司,现正等候后者的进一步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i)上述案件发生至今已近两年,(ii)警方已于去年八月及十二月就该案件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而且(iii)律政司接获该案件的刑事调查结果至今已超过三个月,律政司至今仍未决定是否就案件提出刑事检控的原因为何;律政司估计尚需多少时间才能作出最终决定;及
 
(二)鉴于该案件已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当局会否在决定是否就该案件提出刑事检控时,一并检讨该名前警司的退休福利和长俸等安排;若会检讨,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

答覆:

主席:

  就陈淑庄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对独立检控权作出保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根据《检控守则》,必须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律政司才会提出检控。律政司检控人员一直恪守检控政策,并捍卫《基本法》所保障的独立检控原则。
 
  就所有检控决定,律政司均会独立、公正地,并严格遵照法律及《检控守则》作出。律政司亦会竭尽所能,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为执法机关(包括警方)提供经详细、全面考虑的法律指引,但就每宗案件给予法律指引所需的实际时间,则视乎一系列的因素而定,主要包括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而在提交律政司的个案中,若有个案需要指示相关执法机构作进一步调查,有关指示会在落实法律指引及提出检控(如认为适当的话)前作出。虽然检控人员有责任在事发后尽快作出是否提出检控的决定,但检控人员同样有责任就案件的详情进行全面、仔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确保有充分证据才会提出检控。
 
  就提问中所提及的案件而言,律政司与警方一直保持沟通,研究警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法律问题,务求能尽快就是否应就任何人士提出检控作出决定。特区政府现阶段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二)特区政府不评论个别个案。

  一般来说,退休公务员如被裁定干犯某些罪行,包括任何与任职于政府的公职服务有关的罪行,而该罪行乃行政长官核证为已对香港造成严重损害或可能令人对公职服务大失信心者,特区政府可根据《退休金条例》或《退休金利益条例》取消、暂停支付或扣减其退休金。
 
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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