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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有关酷刑声请者就非法覊留申索损害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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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在二○一四年三月裁定,一名逾期留港罪成的人士在服刑后被入境事务处处长依据《入境条例》行政羁留的期间,基于该案案情,部分时段属「非法拘禁」,而该人可就非法拘禁获得损害赔偿。据悉,自终审法院作出该裁决后,酷刑声请者就非法拘禁提出损害索偿的个案大增。截至今年二月,区域法院积压约730宗索偿案。此外,今年八月,一名区域法院法官在一项判决中指出,该类索偿案中有450宗由同一所律师行接办,而其中有212宗获法律援助。该法官质疑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索偿者提出诉讼的资金来源,并警告如有证据显示任何个案涉及包揽诉讼,法庭会毫不犹豫地把个案转介当局进行调查。该法官又指出,部分案件的索偿者看似是经济移民,而他们的申索胜算低,因此有关诉讼根本不应展开。该法官又表示会将判词副本送交法律援助署署长参考和考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对于上述涉及索偿者在没有获得或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提出诉讼的个案,当局会否主动调查有关律师行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涉及包揽诉讼;
 
(二)因应212宗获法律援助的索偿案由同一所律师行接办的情况,当局会否检讨现行的申报制度,确保受助人提名律师作其法律代表时,并无与任何人达成协议,摊分在诉讼完结后可能获得的损害赔偿或讼费;及
 
(三)鉴于免遣返声请个案目前已累积逾一万一千宗,当局有否评估关于非法拘禁的索偿案会否进一步飙升;法律援助署会否就索偿者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是否过低进行检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这问题牵涉不同的政策局及部门,政府的综合回应如下:
 
(一)一般而言,警方如收到举报,会按每宗个案的情况评估是否牵涉刑事成份,以决定是否就案件展开调查。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主动要求律政司把个案转介警方调查,警方在收到转介后,是会依法跟进。
 
(二)法律援助(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条例》)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果想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
 
  就法援个案方面,为了打击不当兜揽或包揽诉讼的活动,及避免法援受助人受律师不当影响而作出提名,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谘询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及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意见后,于二○一三年九月就法援申请引入「申报制度」,以确保受助人提名某一律师时,有关提名纯属受助人的意愿,而并无与任何人(包括被提名的律师、其雇员、代理或索偿代理)达成协议,摊分在诉讼中可能讨回的任何损害赔偿、财产以及讼费。
 
  法援署亦会提醒申请法援人士,如有人接触他们,表示可协助申请法援或建议提名某一律师,他们应向该署职员举报。如受助人在拣选代表律师方面需要寻求意见,他们可与法援署联络及商讨。

  另外,法援署亦一直与两个法律专业团体保持沟通,避免法援个案涉及不当的兜揽活动,并透过宣传教育向公众发出严肃处理有关外委律师不当行为的清楚信息。

  至于有一定数量获批法援的索偿案交由同一律师行办理的情况,相信与过往法援署就委派律师处理法律援助个案的安排有关。

  根据《条例》第13条,法援署署长可透过署内法援律师为受助人行事,亦可指派由署长或受助人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中挑选的私人执业律师代为行事。法援署制定了委派外委律师办理法援个案的准则,经法援局通过,并上载法援署网页供查询。

  有关委派私人执业律师办理法援个案方面,根据法律意见和案例,当受助人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自行提名律师,法援署认为署方应重视有关的提名,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不应拒绝提名。令人信服的理由包括:获提名的律师由于过往的工作表现欠佳、曾遭其监管机构判处纪律处分,或诉讼所用语言等问题,可能会损害受助人在诉讼的利益及/或对法援基金造成损害;又或受助人曾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重复或很迟才要求更换律师。故此,以往曾出现个别律师接办了比较多案件的情况。

  法援署自二○一三年起,已逐步加紧执行《法律援助律师手册》内订明每一名律师接办个案的数目上限及累积收取的法援费用上限。目前严格执行委派个案上限的做法已扩展至包括所有类别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在处理律师提名个案的时候,如受提名的律师获委派的案件已超出上限,该署会要求受助人在名册里挑选另一名律师。
 
  廉政公署于二○一五年初已经完成了有关法援署委派律师和专家制度的研究,其中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建议法援署适时检讨委派法援个案的制度,包括现时私人执业律师接办个案的数目上限。法援署正进一步检讨委派法援个案的数目上限,并会适时谘询法援局。
 
(三)二○一四年三月,终审法院裁定,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行使羁留权力时,须遵守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则,即只能羁留一段合理时间,以完成遣返程序;合理时间的长短亦视乎个案情况而定。过往一些未完全符合有关羁留原则的个案,或构成「非法拘留」。根据入境处的记录,自二○○八年,以「非法拘留」为理由向处方索偿的个案,累计有1 288宗。入境处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拖,确保所有羁留的决定都合乎上述裁决,包括制订及公布羁留政策,说明考虑是否羁留一名人士的因素;定期覆检羁留个案,在个案情况有具体转变时考虑是否继续羁留;另外,若处方决定羁留或继续羁留一名人士,会向该人以书面列明原因。有关做法可确保羁留决定的合法性,相信再出现大量索偿个案的机会不大。

  法援署一直以严谨的客观标准审批所有法援申请,所有法援申请均由法援署的法律援助律师审批。与处理其他类别个案一样,法援署为免遣返声请个案进行案情审查时,会调查和研究案情背景、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原则,以决定应否批准法援申请。法援署必须信纳有合理的理据或法律问题宜于给予法援,以期法庭作出裁决,才会批出法援证书。

  就个别申请而言,如文件已显示个案具备有力理据进行诉讼,或法庭过往已就同类个案所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或建议,通过经济审查的申请人可获批法援。如申请涉及复杂法律争议问题,法援署可根据《条例》第9(d)条,就审批有关申请的理据向执业大律师征询独立法律意见。

  就每宗非法拘禁的索偿案的法援申请,法援署会继续按《条例》的规定,审批个案是否同时通过《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以确保只有具合理理据的申请才可获批法援。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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