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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出席基本法记者会答问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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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想问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释法文本里讲到,即是确立了监誓人的权力──其实相对是大了──决定宣誓是否有效。李飞主任也讲到监誓人需要有权威性。想问在本地法律层面上会否更改,如果立法会议员宣誓时不再由立法会秘书长监誓,可能会改由特首你监誓?第二条问题,想问在文本里写到,参选时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挂勾,会否在本地立法层面上修改《立法会条例》,加一些手续令一些议员在宣誓时去证明自己是真诚效忠《基本法》,还是只是多加一个条件或工具给选举主任去作把关?这两个问题都是主要想问政府会否在本地立法层面上就着释法跟进。最后一个问题想问,文本里特别注明提到二十三条,《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禁止「港独」。是否即是说宣扬「港独」除了没资格参选外,还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其实政府是否受到中央压力要去推行二十三条?谢谢。
 
律政司司长:或者我先回答头两条。简单来说,我们今早才有释法和相关的文件,我们很明显需要时间详细研究究竟释法的内容对香港的法律有甚么影响。现阶段可以回答这位传媒朋友的问题,就是我的理解,释法中就监誓人的那条,其实并无改变现今法律内容。整体来说,整个释法的内容与香港现有的成文法例和相关的判例,包括特别是二○○四年梁国雄先生那场官司的内容,精神是一致的。就监誓人来说,亦都讲清楚监誓人的责任,但我理解就是始终有甚么问题出现的话,或者有甚么争拗,包括是宣誓的那位议员也好,其他相关公职人员也好,若他的意见和监誓人的意见有分别的话,其实最终都要交给香港的司法机构、我们的法院去处理,所以并没有加大或加强监誓人的权力,只是讲清楚而已。
 
行政长官:就二十三条立法,一直都是香港的一个责任。当年起草《基本法》时,在考虑全国性法律,或者甚么全国性法律要通过在《基本法》的《附件三》列出来的时候,就曾经考虑过一些全国性与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等等有关的法律应否联同其他全国性法律,譬如说《国籍法》等等,一并列在《附件三》在香港实施那条全国性法律。当时在香港的意见认为,罪与罚的概念在香港与在内地的不同,所以经过一场比较长的讨论后,到最后国家决定容许香港自行立法,而不把全国性禁止分裂国家、叛国等等的法律在香港实施。但这个责任在《基本法》里写得很明确,有关的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就是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那一章的其中一条──就是香港特别区应自行立法。「应」是应该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等的行为。而在英文的文本,二十三条一个关键字,就是「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enact (laws) on its own」。这个「shall」就是与「应」这个字互相呼应。因此,自从《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在香港实施后,香港就已经有一个这样的责任来立法。
 
  最近在香港出现的一些「港独」和分裂国家的主张,我相信会令中央政府认为二十三条立法不只是一个未完成的一个宪制责任问题,而是有了现实意义。我相信香港市民过去看不到香港有人搞一些分裂国家、搞香港独立的可能性,现在亦已看到了,所以这个问题确实值得大家注意。
 
记者:其实想问游蕙祯和梁颂恒那案件,预计会否重新开庭?还有就其他议员,譬如説他们如果需要重新宣誓的话,特区政府会否再入禀去反对他们的议员资格?又或者一些主张自决的议员,特区政府会否入禀去取消他们的议员资格?谢谢。
 
律政司司长:第一,就梁颂恒先生和游蕙祯小姐的官司需不需要重新开庭,这个要交由法庭处理,我们将会做的是我们会将解释的正式文本尽快送交法庭,然后由法庭决定下一步该怎做。你的第二条问题是涉及其他立法会议员,正如我刚才回答另一条问题时亦已指出,因为我们今早才有解释的正式文本,所以我们需要一些时间研究和审视究竟对整件事涉及其他议员的,有否需要作任何其他的跟进行动。
 
记者:想问一问今次释法的部分内容,例如如何确认拒绝宣誓和有关后果,亦涉及本地法律,例如《宣誓及声明条例》,可能释法内容比本地法律更加具体,其实今次释法有否超越解释《基本法》本身?谢谢。
 
律政司司长:若你看整个解释,其实都是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含义,将它很清晰地,可以说是重新讲一次,或者说是强调它本身的原意。正如我刚才回答另一条问题时亦有讲到,今次释法的内容,若你全面些去看的话,与香港其他本地法例,亦包括以前夏正民法官在梁国雄先生那宗诉讼的判词的精神是完全符合的,所以没有修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意味。
 
记者:想问第一件事,今次释法的文本到底有否追溯力?因为按照李飞主任所说,他有提到,其实这个解释,过往虽然有一些豁免,但不是由法律解释,从他公布的时候才会产生这个效力,而是他解释法例的时候是同时存在。其实今次释法是否会有追溯力存在?第二个问题是想问,袁司长之前也提到,希望今次事件能在本地法律下可以解决,但最终都变成释法。其实政府方面有否向中央表达过这方面的诉求?尝试进行过一个角力,但到最后这个角力是不成功?另外第三个问题,就是提到中央一直很关注「港独」这问题,到最后引伸到今次的释法。其实今次由中央政府主动提出释法,其实是否反映政府在过往处理「港独」问题上,处理得不够好,促成中央最后要主动释法?谢谢。
 
律政司司长:就这位传媒朋友的第一部分的问题,你谈及追溯力。我个人认为这个名词、追溯力这个名词,严格来说不是特别合适。一般来说,我们用这个名词的时候,是订立一些新的法例,要决定这条法例只影响以后的行为,或影响法例生效之前的行为,我们一般会用这个名词。但今次我们不是订立新的法例,今次是解释《基本法》,这里有两个概念是特别相关的,第一,解释法例,即是法例本身已经存在,我们只是清楚地讲这法例的含义,所以这法例存在时的含义已经是这样,这是第一。但是在类似追溯力这个概念时,我想你的意思是会否影响一些以前的法院的判决,或会否影响一些以前已经发生的事件,但未上法庭作判决。若是一些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不会受影响,这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最后一句讲得很清楚,它是这样说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虽然这一句在一百五十八条的第三款,但最少香港有两个判例都讲这个概念适用于所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决定,所以在先前已经判决的法院裁决不会受影响。至于第二种情况,即以前的事情,但未上法院的,日后若在法院处理时,法院会有责任因应今次全国人大常委的释法,作为香港法律一部分去处理相关诉讼。
 
行政长官:有一条问题我答一答。虽然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下,它有释法,包括主动释法的权力,但香港回归差不多二十年,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个权力,包括今次,只不过是五次。说明甚么?说明人大常委会虽然有这个权力,但是它用这权力的时候,它是十分慎重的,而且是非到了人大常委会必要释法的时候它不会释法,这是第一点。
 
  香港社会在过去那四次释法当中,亦有一部分人表达了他们的一些顾虑,这个中央政府也是充分了解的。在这里也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中央政府确实十分关心香港事务,十分支持香港发展,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因此他们跟香港各方面、各界人士,持不同意见人士的沟通是十分全面。我和特区政府亦经常创造不同的机会,包括上一届立法会议员就政改问题,我都安排他们到上海、深圳,见负责政改的中央官员。我邀请张德江委员长来香港,五月份访问的时候,亦主动安排立法会议员的不同党派代表与张德江委员长见面和直接对话。而中央政府各个负责香港的部门,他们非常留意香港的舆情和民情,他们甚至可以和我们香港同时间看到香港的电视新闻报导,所以他对香港各个方面不同的意见是十分了解,亦十分掌握。
 
  就今次因为梁颂恒、游蕙祯两位议员在立法会宣誓时候的言行引起一些影响,中央高度关注。特区政府已经在法院启动了司法程序,要求法院进行司法覆核,但是中央政府的看法是他们需要及时处理这件事。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涉及到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都是重大事情。所以今次这件事不是一般立法会议员的言行,甚至乎违反《基本法》的言行,而是涉及我们国家的重大利益,我们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因此中央认为他们有需要主动释法。在这个过程当中,特区政府,包括我本人,跟中央是有充分沟通。我亦将我们的意见,包括香港社会的意见,有充分向中央反映。但中央认为这件是重大事情,涉及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问题,因此他们认为很需要主动并及时释法。
 
记者︰想问一问袁司长,刚才你回答那条英文问题时说过,你以前说过觉得本地司法系统可以处理,你是否现在还这样认为?即会否觉得不需要释法?另外,刚才你谈到追溯力问题,但刚才李飞主任在北京说,除了终院有判决的案件是例外之外,其他案件都会受释法影响,是否这个情况?即如果在其他法院进行的判决是否可以推翻?
 
律政司司长︰你的问题的第一部分,我刚才回答英文(问题)时都回答过,或者如你不介意,我就简单以中文再说一次。我以前讲过我的看法,就宣誓事件,可以和应该在香港的司法系统处理,我现时仍然是这个看法。但在香港的宪制和法律制度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实是有权就《基本法》作出解释的。如刚才我以英文回答问题时说,我希望既然现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决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我希望大家可以用客观和正面的态度考虑相关事情,而我认为有几点是应该可以考虑的。第一,在我们宪制和《基本法》的设计下,司法独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权是并存的,一方面《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另一方面,第一百五十八条亦明确写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解释《基本法》的,所以两者没有矛盾。第二,今次释法的背景比较特别,今早李飞主任在press conference(记者会)时候亦解释过,相关文件亦解释过内容,刚才特首亦有讲,是涉及港独的问题,在这么独特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释法。我相信一个这样的背景,社会上亦会理解为何会主动释法。第三,是内容问题,内容是原则性的,并无就现时已经在法院展开了的任何司法程序作任何指点。相反,纯粹就《基本法》的含义作一些原则性的解释,所以不会影响个别案件的处理,不会干预法官就某一个特定案件应该如何判。最后,刚才我以英文说了一次,我亦希望以中文再说,特区对香港的司法机构,对香港的司法人员有绝对的信心,我们认为他们往后会继续以专业、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他们的职责。香港经过了四次释法,但到今日为止,香港的司法机构、香港的司法人员仍然非常专业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在国际社会亦获得认同,这一点足以证明香港的司法机构以及香港的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质素,我们亦非常有信心这情况是会继续的。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就追溯力我可否简单说两句?刚才我已经解释了,但你提到李飞主任提到的,相信是在讲两个不同概念。若以前已经判决的诉讼,不会受今次的解释影响,除非现时仍有上诉的过程,但如果所有上诉过程已经完结,换言之,所有在香港司法制度、法律制度之下的司法程序已经有一个终审判决,或没有其他上诉的话,不会受今次释法所影响,这是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里说得很清楚,以及正如我刚才回答另一位传媒朋友的问题亦说过,香港起码有两个法庭判例已解释这一点。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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