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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学校私家小巴泊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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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政府会在有需要时,就车身较长因而未能停泊于私家车泊车位的学校私家小巴(俗称「保姆车」)的泊车位需求采取以下措施:(i)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况下,加设路旁泊车位;(ii)把未有即时发展计划的土地拨作临时停车场;(iii)要求发展商在合适的发展项目内,加入适量可供保姆车使用的泊车位;及(iv)如某区的学生服务车辆泊车需求特别大,当局会考虑在现有的临时停车场续约时,订明部分泊车位只供这类车辆停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保姆车每年的增长数目,以及目前的保姆车总数为何;
 
(二)二○一四年十二月至今,有否采取上述措施的任何一项,以增加保姆车泊车位数目;如有,措施的详情(包括实施地点及新增泊车位数目);
 
(三)有否计划在未来三年内采取上述措施,以增加保姆车泊车位数目;如有,详情为何(包括实施地点及预计新增泊车位数目);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除上述措施外,当局会否研究采取其他措施,以增加保姆车泊车位数目(例如要求相关学校提供泊车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易志明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学校私家小巴按年净新增的数目分别为159辆(二○一四年)、60辆(二○一五年)及18辆(二○一六年一至九月)。截至今年九月,全港学校私家小巴总数约1 980辆。
      
(二)及(三)运输署一直监察全港各类车辆(包括学校私家小巴)的泊车位需求,并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增加泊车位。由二○一五年一月至二○一六年六月,全港可供学校私家小巴停泊的路旁泊车位共增加了约60个;新增的短期租约停车场共13个,提供约1 500个泊车位供各类车辆(包括学校私家小巴)停泊。营办商可按地契条款弹性地调整这些短期租约停车场内各类泊车位的数量,配合各类汽车的泊车需求。

  运输署亦有配合个别地区的需要,增加学校私家小巴泊车位。例如在上述期间,政府在延续将军澳区宝邑路及环保大道两个短期租约停车场的租约时,订明须提供至少共45个可供学校私家小巴停泊的泊车位。此外,政府在黄大仙区黄大仙道短期租约停车场的租约内,订明只准巴士、小型巴士(包括学校私家小巴)及货车停泊的要求。
 
  运输署会继续因应各类车辆的泊车位需求,并按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以增加泊车位(尤其是供商用车辆使用)的数目。各项措施实际的实施地点及所新增泊车位数量会视乎多项因素,包括各区的泊车位需求、相关道路是否适合设置泊车位、新发展及重建项目的落成时间表、现存短期停车场租约条款,以及地区人士的意见等。

(四)除上述措施外,房屋署正与运输署商讨,将房屋署管理的一些停车场的部分轻型货车和私家车泊车位,改变为也可供私家小巴(包括学校私家小巴)停泊,涉及数十个泊车位。此外,运输署已开展泊车政策及标准检讨研究的前期筹备工作。有关检讨会优先考虑及配合商用车辆(包括学校私家小巴)的泊车需求。

  至于在学校范围内提供泊车位的可行性,教育局表示,学校一般会按土地契约或租约中的规划设置车辆停泊设施,以应付运作上的需要。而根据有关条款,学校范围内的车辆停泊设施只供学校教职员及访客停泊车辆之用。事实上,接载学童的私家小巴多以商业模式运作,属牟利性质,其服务对象可涉及区内及区外的不同学校或团体。要求学校开放校园让私营学校私家小巴停泊,除不符土地契约或租约中订明的土地用途及相关规定外,亦涉及复杂的校园保安及保险安排。此外,在日常的运作中,小巴进出校园时会对学校运作造成影响,对教职员、学生及其他使用者亦构成安全问题。因此,政府难以要求学校为私家小巴营运商提供车位。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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