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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处理修订核准图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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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柴湾一座工厦的业权人于去年一月,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2A条(第12A条),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出申请,修订柴湾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以把该工厦所处土地由「工业」地带改划为「其他指定用途注明『灵灰安置所』」地带。根据该条文,城规会须在收到有关申请后三个月内举行会议以考虑该申请。然而,该业权人于去年五月以预备补充资料为由,要求城规会押后考虑其申请、并于七月撤回申请,但在十一月重新提交申请。最终城规会在本年九月就该项申请作考虑和决定。有柴湾区居民表示,该项申请悬而未决近两年,其间他们饱受困扰。关于根据第12A条提出的申请,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城规会在过去五年收到多少宗根据第12A条提出的申请;当中分别有多少宗和多少百分比的申请(i)其申请人要求城规会押后考虑、(ii)获批准、(iii)审批所用时间多于三个月,以及(iv)属重复提交的申请和有关申请的地区分布为何;
 
(二)鉴于有市民指出,根据法定程序,城规会须于接获修订图则申请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申请供公众于合理时间查阅,而在该段期间的首三个星期内,任何人可就该申请向城规会提出意见,但当申请人不断提交补充资料时,公众提出意见的范围及限期亦会不断改变,可能影响公众提出意见的意欲,而申请人要求城规会押后考虑其申请亦会延长受影响居民受困扰的时间,当局会否考虑就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及要求押后考虑其申请的次数设定上限,以免有关程序被滥用;
 
(三)鉴于有市民指出,按现行程序,城规会在接获修订图则申请后须在报章及其网页刊登通知,或在与申请有关的地点上或附近的显明位置贴出通知,以及向申请地点界线相距100呎以内的建筑物的业主立案法团或其他委员会发出通知,但受影响的社区人士及居民未必留意到这些通知,而通知发布手法在现今资讯发达社会显得落后,当局会否检讨有关做法(包括发放通知的对象、范围及方式),令受影响人士更大机会获悉有关申请,以便他们提出意见;
 
(四)鉴于有市民指出,现时城规会无须就修订图则申请主动进行公众谘询,而只被动地等待公众提出意见,但部分申请对有关的社区有重大影响,当局会否检讨城规会就有关申请收集公众意见的方式,包括加入主动谘询有关的区议会的做法,以掌握更多社区对有关申请的意见;及
 
(五)当局会否(i)检讨第12A条及相关程序,以防有申请人滥用城规会押后考虑申请的机制、(ii)就重复提交的申请订立更高的门槛(例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须征询规划署、民政事务总署和相关区议会),以及(iii)就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或遭城规会拒绝其申请的个案,订立重复提交申请的时限,以防有申请人滥用申请机制,浪费行政资源?
 
答覆:
 
主席: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规划署则为城规会的秘书处。问题所提及的规划申请个案,涉及柴湾嘉业街50号的地段。嘉里(柴湾)货仓有限公司(申请人)曾根据条例第12A条就该地段向城规会提交共两次的修订图则申请,建议将该地段由「工业」地带改划为「其他指定用途」注明「灵灰安置所」地带,以便将现有货仓大楼改建为可容纳骨灰龛位的骨灰安置所大楼。申请人于二○一五年二月向城规会提交第一次申请,其后于同年九月撤回该申请。二○一五年十二月,城规会收到申请人就同一地点的第二次申请。申请人其后于二○一六年四月至九月间多次向城规会提交进一步资料以支持其申请,而城规会已按照资料性质及条例规定作出适当处理,并于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二日进行了另一次为期三个星期的公众谘询。经考虑了各项相关规划因素后,城规会于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决定拒绝有关修订图则申请。
 
  经谘询规划署后,就问题各部分现谨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九日三十日),城规会共收到194宗根据条例第12A条提出的修订图则申请,当中有124宗(约63.9%)在申请接获后申请人向城规会提出延期考虑其申请的要求,有123宗(占修订图则申请总数约63.4%)获城规会同意其延期申请。因应城规会同意延期要求及/或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资料,申请审批时间多于三个月的有66宗(占申请总数约34%)。在25个位置作相同/类近改划用途申请的个案有56宗(约28.9%),涉及的地区包括港岛区(九宗)、九龙区(六宗)、荃湾及九龙西区(五宗)、粉岭上水及元朗东区(六宗)、屯门及元朗西区(18宗)、西贡及离岛区(两宗),以及沙田、大埔及北区(十宗)。
 
(二)及(五)就修订图则申请的申请人所提出延期作出决定的要求,城规会会根据条例及城规会规划指引编号33「延期对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提出的申述、意見、进一步申述及申请作出决定」中所列明的原则作出考虑。申请人必须提出合理理由,并且不可建议将日期无限期押后。城规会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延期要求,并只会在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才会批准延期。
 
  就申请人所提交的补充资料方面,城规会秘书会按照城规会规划指引编号32「就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提出的修订图则申请、规划许可申请及覆核申请提交进一步资料」,在收到有关补充资料后决定是否接受。若接受有关补充资料,城规会秘书会根据指引考虑有关补充资料是否豁免公布、是否需要重新计算审议时间,以及是否需要重新启动公众谘询程序。
 
  现时条例并没有限制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次数及时限,而上述机制亦一直行之有效,城规会现时未有计划检讨条例处理第12A条修订图则申请的相关程序。城规会会一如以往独立处理每一宗申请,及考虑申请人就个别申请或延期要求所提交的理据。假若申请地点涉及先前的申请,其相关资料亦会包括在有关城规会文件内以供委员审阅,而所有申请均会按条例和既定程序谘询公众及相关部门。
 
(三)及(四)城规会根据条例在收到修订图则申请后,须尽快将申请资料公布以供公众查阅,让公众可于三个星期内提交意见。为让更多公众得悉有关申请,除按法定要求在指定报章刊登,或在与该申请有关的地点上或附近的明显位置贴出申请通知,及以额外的行政措施通知在申请地点100呎范围内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或委员会外,城规会亦会把申请通知上载城规会网页,在城规会秘书处、规划署的规划资料查询处、有关地区规划处、民政事务处及乡事委员会办事处(如适用)贴出通知,并将申请通知送交已登记的区议员及有关的分区委员会,以便市民提出意见。若申请与全港有关或具重大地区意义,城规会亦会视乎需要同时在有关地区内的路旁栏杆挂设通知,令可能受影响的人士得以更易知悉有关申请,向城规会表达意见。

  由于城规会根据条例须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申请,因此难以就个别申请在指定时间内安排谘询区议会。城规会会继续透过上述不同渠道,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谘询公众,包括将申请通知送交已登记的区议员及有关的分区委员会,让议员及地区人士就申请提出意见。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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