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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就押后为梁颂恒和游蕙祯监誓所作的决定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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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以下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就押后为梁颂恒和游蕙祯监誓所作的决定,于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见传媒的发言:

  各位午安。我就为梁颂恒议员和游蕙祯议员监誓一事有了决定,我决定押后为两位议员监誓。我现在就解释一下我的决定。

  我在十月十八日裁定,如果梁议员、游议员和刘议员向我提出书面要求,我会准许他们在立法会会议上重新宣誓。在十月十八日下午,行政长官及律政司司长司法覆核立法会主席没有权为他们作出宣誓或再次监誓。法院拒绝批出临时禁制令,但认为申请人有很强的论据,因而就司法覆核申请批给许可。

  在十月十九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当我叫唤梁颂恒议员宣誓时,39位建制派议员随即离开会议厅,(最后)会议(因)不足法定人数,我根据《议事规则》第17(2)条宣布休会。

  17位建制派议员要求我不应再为梁颂恒议员和游蕙祯议员宣誓和监誓;而再早两天,17位泛民主派议员要求我秉持准许这两位议员宣誓的决定,他们认为(这段期间)事态没有重要的变化。

  我审视了是否出现了一些事态变化,足以令我有理由作出一项新的决定。根据《基本法》第72条第(2)项,立法会主席须决定立法会会议的议程,此职权亦反映于《议事规则》第19(1)条。我作为立法会主席,是有责任确保我行使决定立法会会议议程的权力,不会违反《基本法》任何条文。

  我察悉并深切关注到,该39位建制派议员明言会不惜任何代价,阻止该两位议员宣誓。如果我仍把梁议员及游议员的宣誓列入议程,最可能出现的后果将会是立法会运作完全停顿。

  作为立法会主席,我必须考虑立法会作为立法机关的整体利益。我亦有宪制责任确保立法会有效履行其职权,以及立法会会议以有秩序、公平和正当的方式进行。

  经过小心评估,(自十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以来的)重大的事态发展,亦(考虑)《基本法》的宪制规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则、对立法会运作的影响、有关个别议员的利益,我认为有充分理由,去押后为梁颂恒议员和游蕙祯议员监誓,直至原讼法庭就有关的司法覆核申请作出裁决。
 
2016年10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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