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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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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出席小母牛竞跑助人2016后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政务司司长∶各位早晨,我先讲几句。就梁颂恒及游蕙祯两位候任议员未能够依法宣誓,律政司司长上周二就启动了两个司法程序,我简单讲讲。第一个司法程序就是针对在《立法会条例》第73条,这里是很明确指出,如果有一些根本没有拥有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的人士去履行立法会议员的工作,律政司司长是可以提出一个禁制令,我们在上星期亦都向法庭申请一个禁制令,但是法院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并没有批出这个临时禁制令。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尊重法院的裁决,所以现时并不存在由我们可以透过法律途径去阻止这两位议员去成为立法会议员。
 
  第二个司法程序就是一个司法覆核,就是覆核梁君彦主席的决定,他的决定就是容许这两位候任议员再次宣誓,成为立法会议员。政府在法律观点上,并不同意这个决定。法律观点就是建基于《基本法》第104条,就是立法会议员要就职,必须要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我们认为这两位议员在第一次宣誓的时候,并没有符合《基本法》第104条的要求。再者,所有法定宣誓都是受另一条本地法例《宣誓及声明条例》所规范。在这条条例第21条亦都话,如果有人作法定声明的时候,他忽略了或者拒绝去做法定声明,亦都是无效,亦都要采取行动,所以律政司司长就此提出了司法覆核。
 
  大家都知道法院去批准一个司法覆核,是有一个相当的门槛,上星期区法官批准了我们的司法覆核,亦都表示我们有合理理据可以反对梁君彦主席作出这个决定。现时,所以从法律的行动上,我们都会耐心等候在十一月三日开展的法庭聆讯,就交由司法机关独立处理。
 
记者:建制派拉队离场的做法是否不适当?
 
政务司司长:一般政府对于流会都有意见,但我觉得社会亦要理解,今次建制派议员离场导致流会,跟我们以往面对立法会流会情况的性质不同。以前立法会流会,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会议员,无论是建制议员或非建制议员缺席或迟到,令立法会不够法定人数开会。这个我们当然表示失望和遗憾,因为立法会议员是要开会的。第二种情况是当政府提了一些法案,但有部分非建制议员,他不满意这条法案,尽他们之力阻止法案通过,他们也会尝试拉队离场,令立法会不够法定人数可以继续审议法案,以致流会。这种情况我们当然也是表示失望和遗憾,因为政府提交法案予立法会,恢复二读,都是已经经过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审议,所以到了这个阶段才再采取这样的手段阻延法案通过,我们表示遗憾。但今次的性质,就是建制派议员相当齐心,用一个廖长江议员形容为的「政治手段」,去阻止他们也认为未有符合法定声明宣誓的两位侯任议员,去再次宣誓和上任成为立法会议员。这个是否适当,要交由社会评价。
 
记者:梁君彦之前已征询过资深大律师和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作出这个决定,但特区政府仍然JR,那是否不相信梁君彦议员有能力领导立法会呢?
 
政务司司长:这并不存在我们是否相信梁君彦主席,亦都不存在说法律的意见是谁对、谁不对。事实上,我们日常碰到很多事情都有不同的法律诠释。所以刚才我说,最好是交给独立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我亦都不接受、亦都不认同有些看法说今次政府寻求司法覆核是去破坏行政立法关系。这对于我作为政务司司长是很紧张的议题,因为我其中一个的职能就是维持、最好是改善行政和立法的关系,但今次并不是这个性质,这纯粹是依法办事。如果我们认为有人是违反本地的法律,亦都违反《基本法》,特区政府是不能视而不见,尤其是行政长官不能漠视,因为行政长官在《基本法》之下,他是有一个责任去执行《基本法》。
 
记者:有人建议立法会主席可调动议程,押后两位议员重新宣誓,你认为……
 
政务司司长:这个是立法会主席的职能,我不会评论、不会干预,亦不会建议梁君彦主席如何去制定每一次立法会的议程。不过我留意到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先生亦都是给了他的建议或他的看法,就是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二)(应为七十二条(二))里,立法会主席是有这个职权去制定议程。
 
记者:但如果建制派再离场导致流会的话,会否担心这会影响之后的立法会程序?
 
政务司司长:立法会的工作,在大会就是通过法案,或者通过我们提出修订的法例。在其他的会议里,就是通过拨款,或者人事编制,或者工务工程的建议。现在我们集中在说的是立法会的大会,由于我们早前,在上个星期我和内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都交代了,为了表示我们尊重立法会,我们即使已经准备就绪了几条在上一届立法会由于拉布而未能够审议的条例草案,我们都先交回立法会的相关事务委员会讨论。当事务委员会讨论完,大体上支持这个法案的目的,我们有关的局长才会在立法会二读这条法案。现在我掌握的时间表,最快政府有法案提交给立法会的大会,恐怕都去到十一月下旬。从现在到十一月上旬,对于立法会要履行的立法的工作,似乎影响不大。
 
记者:认不认同范太说不存在「三权分立」?
 
政务司司长:我想这样复杂的政治体制的问题,最好是看《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有一章节是讲政治体制,里面除了有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有一个是行政长官,他也是我们政治体制的重要一环。而行政长官的宪制功能,在政改期间我说过很多次,他是有双首长和双负责制。他既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他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所以今次有人说为什么要出动到行政长官提司法覆核,启动这些司法程序,是有它的必要性。行政长官必须履行宪制上的功能。至于行政、立法、司法的功能,最好细阅《基本法》。但我必需强调,最重要的是回归接近二十年,我们非常珍而重之的是司法独立。这不单止在《政治体制》那一章节有说明,也在《基本法》第二条开宗明义,说明香港是有司法独立,而且终审权都在香港。所以这件事惹来这么大的争议,交予司法机关独立处理,相信是最适当的做法,也适合香港现在的情况。我必需要再说一句,这件事是大是大非,非常严肃的事,因为候任议员在宣誓后,他就成为议员,在未来四年议会里面,他享有一些权力和特权。所以大家也要问一问,如果这个宣誓是不符法律声明,甚至如我早前说,有人在宣誓时「张开眼说谎话」,完全不是真心诚意,我们是否愿意赋予这些人,有这种权利和特权,来参与香港的管治?多谢大家。
 
2016年10月23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3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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