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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在暴雨警告下及其后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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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今日(十月十九日)提醒雇主应在暴雨警告下为雇员提供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雇员在暴雨后上班的安排。这有助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并确保雇员安全及机构运作顺畅。
 
  发言人说:「在暴雨警告取消后,雇员如遇到实际困难而未能迅速返回工作岗位,雇主应体谅雇员的情况而作出弹性处理。」
 
  他说:「由于暴雨属无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雇主不应因为雇员在恶劣天气下不能上班或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而扣减他们的工资或津贴。雇主更不应以此为由,即时解雇雇员。」
 
  发言人提醒雇主应遵守《雇佣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下,应负的法定责任及规定。
 
  雇主不应扣减雇员在《雇佣条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作为补偿因发出黑色暴雨警告,雇员未能上班而损失的工作时间。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守有关规定,即属违法。
 
  雇主亦必须紧记,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他们有责任为雇员维持一个安全的工作地点。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如雇员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由其工作地点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负起补偿的责任。
 
  劳工处已制定「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的小册子,提供实际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样本,供雇主和雇员参考。该小册子可在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亦可在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载。
 
2016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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