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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就议员作出立法会誓言的有效性的裁决的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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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以下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日(十月十八日)就六位议员在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的立法会会议上作出立法会誓言的有效性所作的裁决,于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见传媒的发言:

  各位传媒,在十月十二日的立法会会议上,立法会秘书未能为三位议员,即姚松炎议员、梁颂恒议员及游蕙祯议员监誓。我亦留意到多位议员关注两位议员,刘小丽议员和罗冠聪议员所作的誓言的合法性。另外又收到黄定光议员的来函,要求我准许他再次宣誓。

  我有五个考虑点:第一个是相关的宪制及法例规定;第二个是翻看(宣誓的)录影片段及逐字纪录;第三个是立法会秘书发出有关宣誓的书面解释;第四个是立法会法律顾问的意见,以及第五个是外聘资深(大律师)的法律意见。

  (关于)有效宣誓的准则,是有清楚列明的,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个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个是)《宣誓及声明条例》;(第三个是)梁国雄诉立法会秘书一案中的裁决,以及(第四个是)法律意见。

  其中《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列明,「依法」一词有明确涵义,意思是议员必须按符合香港法例规定的方式及形式(in a manner and form)去宣誓。议员的宣誓视为有效,必须第一,已完全按照条例订明的格式作出宣誓,以及第二,作出誓言的方式,令监誓人认为他明白宣誓的严肃性,并公开承诺受誓言的严肃责任约束。

  我的裁决就是基于上述原则,我有下列决定。姚松炎议员、梁颂恒议员及游蕙祯议员,这三位议员在上星期三宣誓时,因为改变了誓言的内容,其中两位议员又展示了横额,亦用了一些贬词来表述「中国」等,所以我同意立法会秘书的决定,即是表明他是无权为这三位议员进行监誓。

  我已接纳了姚松炎议员的书面要求,让他在明天重新宣誓。至于梁颂恒议员及游蕙祯议员,如果我收到他们提出的书面要求,我会为他们进行宣誓。

  刘小丽议员以正常速度作出第一次誓言。由于她改变了誓词内容,所以立法会秘书无法为她进行监誓。在她第二次宣誓时,她一字一字读出誓词字眼,字与字之间停顿颇长。客观而论,刘议员这样宣读的行为及方式显示她并非严肃看待誓词,亦无意接受誓词约束。

  由于刘小丽议员未能满足有效的宣誓准则,我裁定刘议员须重新宣誓。如果她提出书面要求,我会重新为她进行宣誓。

  黄定光议员致函给我。他表明在宣誓时,因无心之失漏读了「香港」两字。尽管我接受他的确是无心之失,但漏读了该两字,已令他作出的誓言无效,因此我接纳他的书面要求,准许他在明天的会议上重新宣誓。

  罗冠聪议员作出立法会誓言时,以粤语作非宗教式宣誓。我留意到,罗议员读出誓词内「中国」一词时,以变调读出「国」字。客观而言,根据他宣誓的方式,并考虑到他在宣誓时已读出该条例订明的所有誓言字句,我接纳他宣誓的方式并非与该例条的规定不符。

  这些就是我今天对该几位议员(宣誓的有效性)作出的裁决。
 
2016年10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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