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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劳工行动拘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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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连两日(九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连串的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及联同警务处的「风沙行动」。行动中共拘捕十六名非法劳工及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于「曙光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共搜查了多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商业大厦及教学中心,共拘捕三名非法劳工。被捕的非法劳工为三名女子,年龄介乎四十一至四十五岁,其中两名女子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当中一名女子亦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两男一女,年龄介乎五十至六十五岁。

  于「风沙行动」中,执法人员于上水贸易广场、剑桥广场、新运路、宝运路及嘉富坊一带共拘捕十三名涉嫌非法从事水货活动而违反逗留条件的内地旅客,分别为六男七女,年龄介乎十八至五十四岁。该批怀疑用作水货用途的货物包括奶粉、红酒、食品、护肤品、日用品、电子零件及电子产品。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处采取了多次「风沙行动」,并拘捕了三千零五十一名涉嫌从事水货活动的内地人及十七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三十二名内地人被控违反逗留条件,一人仍在调查中,其余二千八百一十八人已被遣返内地。二百三十二名被检控人士当中,二百二十一人被判监禁四星期至三个月不等,一人仍在等候法庭聆讯,其余十人被撤销控罪。
 
  入境处发言人说:「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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