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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集、储存和买卖废铅酸电池 三人共被判罚款四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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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涉及非法收集、储存和买卖废铅酸电池,三名人士今日(九月二十七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共被判罚款四万五千元。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表示,环保署人员于今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屯门截获一辆载有废铅酸电池的货车,并追查至一个位于元朗的露天货场,在场内检取了约九千多个废铅酸电池。环保署其后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检控所有涉案人士,包括负责运送废电池的运输公司、货车司机、跟车工人、在露天货场经营非法收集废电池的公司、该货场的管理人和承租者。

  涉案的运输公司、司机及跟车工人当庭承认控罪,各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在露天货场经营非法收集废电池的人士、货场管理人和承租者则暂不答辩,案件改于十一月初再次提堂。

  发言人说:「环保署一直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存放、买卖和出入口废铅酸电池的活动,并已加强突击巡查行动,以保护环境。如发现该等违法活动,定必严厉执法,及如有足够证据,检控相关人士。」

  发言人提醒汽车维修业、回收业、数据中心、电讯业和通讯系统安装及保养公司等业界人士,废铅酸电池内含硫酸和铅金属,属化学废物,他们必须紧遵法例要求,妥善处置废铅酸电池,以免污染环境,危害市民健康。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和《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从事上述业务人士如产生化学废物(如废铅酸电池、废机油、有害电子废物等),必须按法例向环保署登记,按规例的要求妥善包装、标识及存放化学废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学废物收集商将化学废物运往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理设施处置。任何人士未按法例规定从事收集、存放、处置或进出口化学废物的活动,均属违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二十万元和监禁六个月。
 
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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