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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出示身分证明文件领取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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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选举管理委员会就今日(九月四日)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投票日选民出示身分证明文件领取选票事宜,发表声明如下: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0(1)条,除非投票站主任在查阅某人的身分证明文件或显示该人的姓名及照片的任何其他文件后,信纳该人是其所声称的已登记于正式登记册上的人,否则投票站主任不得给予该人选票。
 
  根据现行规定,选民须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以领取选票,有关文件不一定是香港身份证。如果票站职员根据选民出示的任何其他文件而信纳其身分,亦可以依法例向该人发出选票。根据现时投票安排,选民单凭出示身份证副本不能领取选票。
 
 
2016年9月4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5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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