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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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及代通知金予一名雇员。此外,上述公司亦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资审裁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向该名雇员支付判令款项(包括欠薪、代通知金、有薪年假、年终酬金、遣散费及代支杂费),涉及款额合共约四十五万元。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有关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而犯有的,故该名董事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的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发放工资及/或解雇补偿,以及按照劳资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6年8月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6分
香港时间18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