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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虚报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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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纳税人于七月十三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六份报税表内作出虚假陈述,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还押十四天后,今日(七月二十七日)被判入狱六星期及罚款157,474元,相等于逃缴税款的200%。

  现年五十一岁的被告,曾是香港一间物业代理公司的区域营业董事,她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合共469,400元。在被税务局调查时,被告声称她主要捐款予某一间慈善团体,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她所申索扣除的认可慈善捐款。税务局经查询后,得悉该慈善团体于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曾收到两笔捐款,有关捐款人的姓名与被告相同,金额分别是20元及2,000元。在扣除该两笔捐款后,被告在六个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467,380元,逃缴税款合共78,737元。

  《税务条例》规定,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50,000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6年7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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