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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虚报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判刑覆核后被改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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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早前一名纳税人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的案件,观塘裁判法院今日(七月二十六日)完成判刑覆核聆讯。裁判官判处被告入狱二十一天及罚款6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5,000元),另加一笔132,852元的罚款(相等于逃缴税款的200%)。由于被告于判刑前已被还押二十一天,故获当庭释放。

  法庭于今年五月十八日裁定现年三十九岁的被告十二项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被判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及罚款6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5,000元)。律政司其后就判刑申请覆核。

  税务局欢迎法庭的裁决,并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金额为每年40,000元,而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的申索金额为每年60,000元。被告在六个课税年度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合共320,000元。此外,被告亦在二零零六/零七至二零一一/一二课税年度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合共58,000元。两项申索扣除的总额为378,000元。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详情或证据以证明她所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税务局其后查悉被告于二零零九/一零课税年度只曾向一间慈善团体捐款200元。被告在七个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377,800元,逃缴税款合共66,426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及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2016年7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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