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选举管理委员会就2016年立法会选举的声明
*********************
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选举管理委员会发言人今日(七月十四日)就2016年立法会选举作出下述声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基本法》及相关选举法例由选举产生。选举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成立的独立和法定组织。立法会选举是由选举管理委员会监督及依法进行。选举管理委员会在举行选举时,一贯以公开、公平和诚实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各项具体事宜。
   
  根据《立法会条例》,合资格人士可参与立法会选举。参选人须在提名期内依照法律要求提交提名表格。提名表格载有一项声明,示明参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任何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该项声明。参选和签署提名表格及上述声明是严肃的作为,所以参选人在签署声明时须清楚明白相关内容和法律后果。如在表格内作出虚假声明,须负上刑责。在收到提名表格后,选举主任会依照法例要求及相关程序处理有关提名,并按照法例就该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和公布。
   
  选举管理委员会一向致力向参选人解释他们需要遵守的选举法例及提供相关指引。选举管理委员会留意到近期社会上有意见关注到参选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内容,特别是《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条(摘录如下):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百五十九(四)条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选举管理委员会有责任向参选人清楚说明提名表格内的声明中所指有关《基本法》的条文,亦有责任协助选举主任行使法例赋予的权力以履行其职责,执行提名程序,并确保所有参选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并且在这个情况下真诚地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选举主任在决定提名是否有效时,如对参选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规定的程序有所怀疑,根据法例可要求参选人提供其认为需要的额外资料。
   
  因应上述情况,选举管理委员会已经拟备了一份确认书供选举主任使用,藉此让每位参选人确认于签署提名表格内的相关声明时,已清楚明白上述《基本法》的条文。确认书可以从2016年立法会选举专用网站(www.elections.gov.hk)下载;亦可由明日起于各区民政事务处、有关选举主任的办事处或选举事务处位于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10楼或九龙观塘观塘道392号创纪之城第6期23楼2301至2303室的办事处索取。
   
  选举管理委员会重申,严格按照法例进行选举是对社会大众应负的责任。
 
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12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