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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裁判法院被羁留人士膳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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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现时,各裁判法院羁留室内的被拘留人士(被拘留人士)的膳食主要由附近警署的食堂供应。本人近月收到不少投诉,指该等食堂供应的外卖饭盒不够热和不洁,以致有人进食后感到不适。当局回覆本人有关九龙城警署食堂的查询时表示,根据《食物业规例》第4条的规定,「食物业」一词不包括「工作场所内专供受雇于该处的人使用的食堂」,因此有关的食堂无须持有食物业牌照。然而,有意见指出,被拘留人士并非受雇于九龙城警署,因此该食堂向九龙城裁判法院内被拘留人士供应膳食可能违法。另一方面,当局表示被拘留人士获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要求由亲友以自费方式安排由外间食肆向其供应膳食,而该等膳食须经相关部门进行保安检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持有食物业牌照的食肆(持牌食肆)所供应的食物须符合食物安全标准,当局会否考虑改由持牌食肆向被拘留人士供应膳食;若会,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中是否包括政府漠视该等人士的权利;

(二)当局会否考虑改由裁判法院内的持牌食肆(包括九龙城裁判法院内的持牌食肆),向所在裁判法院内被拘留人士供应膳食;现时是否每一所裁判法院均设有持牌食肆;若否,当局会否立即进行公开招标工作,以甄选承办商在未设有持牌食肆的裁判法院内开设食肆;及

(三)鉴于有被拘留人士的亲友向本人反映,有驻守九龙城裁判法院的警员拒绝把他们在该裁判法院内持牌食肆购买的食物,转交被拘留人士,现时亲友申请向被拘留人士提供食物的程序为何,包括审批申请的方法、准则和部门;当局会否简化该程序?

答覆:

主席:

  《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罗列了警队的各项职责,其中包括押送及看守囚犯以及维持法庭秩序。警务处尊重被羁留人士的权利,并一直履行对被警方羁留人士应有的谨慎责任,确保被羁留人士的权利及安全得到保障。

  现时,本港有七个裁判法院,分别位于东区、九龙城、观塘、荃湾、粉岭、沙田及屯门。裁判法院羁留室的运作由警方负责。每所羁留室均由一名督察级的警务人员作为警务处法庭主管,并按其隶属警区向负责该总区法庭事务的总督察级人员及行政事务的高级警司级人员负责。就梁国雄议员的问题,经谘询司法机构及食物环境卫生署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三)不论被羁留人士是被羁留在警署或裁判法院,警方都会尊重及致力保障他们在羁留期间的权利,并在履行警方法定职责、对被羁留人士的应有谨慎责任以及保障他们安全方面,采取适切措施,包括照顾被羁留人士的各种基本需要。

  被羁留人士大多数只会在裁判法院羁留室内被羁留一段短暂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天,以等候审讯开始或继续审讯。警务处会按实际情况为这些被羁留人士提供早、午、晚三餐的膳食。现时的做法主要是由各裁判法院附近警署的食堂供应这些膳食,例如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羁留室的被羁留人士的膳食会由九龙城警署的食堂提供。

  各警署食堂的承办商由警务处定期透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甄选及委任。《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的条文,包括《食物业规例》(132X章)有关「食物业」一词的涵义,不适用于政府所设的食堂,警署食堂因此无须领有《食物业规例》下的牌照,亦不属该规例第4条提到的「工作场所内专供受雇于该处的人使用的食堂」。虽然如此,警务处会在与承办商的合约中清楚订明承办商必须遵守的条款,包括所提供的食物须符合卫生标准,以及食物会达至均衡饮食的营养要求等。

  就提供予被羁留人士的膳食而言,有关警署食堂的承办商会按照由警务处制定的指引来预备相关膳食,当中包括食物种类、份量以至运输保存等的要求及标准。

  为确保膳食在卫生及质素各方面能符合要求,警署食堂在准备膳食后会尽快将膳食送达相关裁判法院。所有食物必须使用保温箱贮存及运送,以确保符合卫生标准。警务处法庭主管会检查所有供应予被羁留人士的食物。在有需要时,供应膳食的时间或因裁判法院内审理案件的时间及警方行动需要和人手安排而略为调整。为避免提供变坏的食物,所有未被食用的食物须于接收两小时后弃掉,并由附近警署的食堂重新提供。同时,如警务处法庭主管认为食物的卫生和质素未符合要求,可主动重新订购食物。

  如被羁留人士对警方提供的膳食有意见,警务处法庭主管可重新审视膳食质素,并按照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订购膳食予该羁留人士。

  如被羁留人士在羁留期间需要在指定时间外进食,警务处法庭主管亦可透过附近警署的食堂为该人士订购膳食,无需让他们等候下一次供膳时间。

  如被羁留人士希望由亲友提供膳食,可向警务处法庭主管提出要求。一般而言,在不会对司法程序造成不合理的延误或妨碍的前提下,警务处法庭主管会尽量便利亲友提供膳食予被羁留人士。若相关要求获得批准,该等膳食会先由警务人员进行保安检查,以确保没有工具、武器、药物或其他可疑物品收藏在食物内,以保障被羁留人士及其他可能会与他们接触的人士的安全。完成检查后,警务人员便会将食物交予该被羁留人士进食。

(二)裁判法院属司法机构的管辖范围。除了荃湾裁判法院外,其余六所裁判法院早年都有提供食堂或小食亭的设施。根据审计署署长在一九九八年第31号报告书的建议,政府产业署在一九九九年检讨订定开设食堂的标准。由于裁判法院大楼未能符合该开设食堂的标准,所以现时所有裁判法院已停止提供食堂服务。然而, 司法机构在考虑过审计署署长该报告后,如果能成功招标,裁判法院会提供小食亭服务。就此,现时只有屯门裁判法院所在的屯门法院大楼及九龙城裁判法院所在的九龙城法院大楼设有小食亭。

  主席,提供予裁判法院被羁留人士的膳食安排一直行之有效,所提供的食物亦符合卫生标准及营养要求。警务处会继续适当地履行对被羁留人士的谨慎责任及保障他们的权利。

  多谢主席。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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