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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道路维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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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辰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答覆:

问题:

  上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在青葵公路及青朗公路分别发生两宗涉及工程车辆的严重交通意外,共造成修路工人三死三伤。此外,有驾驶者把深宵时分在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工程的车辆称为「公路杀手」,因为驾驶者一不留神便可能发生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10年,涉及工程车辆的交通意外宗数,以及每宗意外的详情(包括发生日期和时间、死伤人数等);

(二)现时监管道路工程承办商在公路上作业的法例及指引的详情;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定期巡查承办商有否严格遵守该等法例及指引,以及违规承办商会受到甚么处分;及

(三)鉴于近年发生多宗涉及道路维修工程的交通意外,当局会否考虑参考外国的法例和经验,全面检讨监管该等工程的法例及指引,以保障修路工人及驾驶者的安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上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分别在青葵公路及青朗公路发生涉及道路工程的交通意外,青葵公路的意外更加导致三名维修工程人员死亡,我对此感到非常难过,并明白死者家属对至亲因工致死所感到的悲痛。警方正就该两宗意外进行调查,以确定意外成因。

  就田北辰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我现在答覆如下。

  过往10年,涉及工程车辆在道路维修工作时发生致有人受伤或死亡的交通意外数字,详见附件一。

  当中涉及死亡及重伤的意外,大多数发生在快速公路上,肇事车辆在深夜或凌晨时分驶近有道路维修工程的路段,并且撞到在维修工程范围内停泊或慢驶中的工程车辆。在二○一一年、二○一三年及二○一四年发生的致命意外,死者都是肇事车辆的司机;而发生于上月二十八日的意外,不幸逝世的是三名维修工程人员。由于在快速公路上车速一般较高,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可以十分严重。因此,政府认为有必要作出全面检讨,既针对道路安全,更要顾及对道路维修工程人员的防护。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路政署制订了一套《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 (《守则》)(注一)。《守则》是参照欧美等国家的标准,以及根据本地过往经验而制定,并且按需要更新。当进行道路维修工作时,承建商应该遵从《守则》的要求;而且,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第20条,承建商按规例附表5规定,在进行道路工程的地方放置标志、道路标记、路障及道路危险警告灯具的位置,都须符合《守则》要求,否则便属违法。而不遵从《守则》的其他规定,可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被任何一方赖以确立或否定所争议的法律责任问题。

  另外,承建商在快速公路进行维修工程时,须先根据《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第374Q章)向路政署申请快速公路工程许可证,并且须遵从许可证内列明的各项条款,否则便构成犯罪(注二)。

  二○○七年路政署于《守则》内加入要求,在快速公路进行流动作业时(包括封闭及解除封闭行车线、清理沟渠、清扫/洒水或紧急路面维修等)须加用护航车辆,以加强对作业范围的防护(附件二);工程车及护航车亦都须配备警告灯号及标志,以尽早向其他驾驶者发出警告。《守则》亦订明在快速公路封闭行车线进行维修工作时,须在施工地区前最少600米设置预先警告标志,并且在道路开始临时改道的位置设置闪烁箭咀指示灯号(附件三)。

  路政署在辖下道路维修工程合约中都要求承建商制定安全计划书及推行安全管理系统,严格确保工序安全进行。承建商的管工和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亦须进行工地巡查,以监督施工安全。而路政署亦会进行定期抽样和突击巡查。如发现违规,会按合约机制扣减工程费;违规严重者,将反映于承建商的工作表现报告内,而承建商过往的表现是评审其将来工务工程合约标书时其中一个考虑因素。

  路政署联同运输署及警务处成立的工作小组,目前正检视《守则》,以参照相关技术的最新发展、本地经验及外地的最新标准和做法。初步修订建议包括:

(一)在快速公路进行路面维修工程时,须在道路开始临时改道的位置加强防护措施,并且加设适当长度的安全地带作为缓冲区;及

(二)列明护航车的最少重量及提高护航车缓撞装置尾部反光度的规格要求等。

  现在因应上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的交通意外及近年的情况,工作小组会进一步全面审视提升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措施的需要。政府会考虑修订相关法律条文,以加强监管为道路工程所实施的交通管制及防护,包括法定要求在快速公路的道路工程使用护航车辆。

  除针对道路工程施工安全外,亦需要加强对驾驶者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在驶近有维修工程的路段前,驾驶者要有充分准备,遵守临时交通标志及灯号指示,并且降低车速。警方会加强对酒后、药后、超速以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执法行动,特别是在晚上及凌晨时分,并已经列入其二○一六年的「重点交通执法项目」。

  此外,我们会考虑要求在深夜及凌晨进行道路维修工程的承建商,事先通知运输署,让署方能更好地透过不同渠道,向驾驶人士发放有关道路维修工程范围及交通安排的信息。

  多谢主席。

注一:因应不同道路时速及维修工作的道路封闭要求,《守则》就各款装置的要求(如大小、颜色、物料、需予使用的情况,以及放置的数量、距离、高度等)订明细节,以确保相关的道路使用者可以从预计的距离,清晰看到适当的指示,以达致预期的警告及防护效用。

注二:根据第374Q章第20条,持证人在快速公路工作期间须符合许可证中列明的各项条款。任何人若违反该规例第20条,根据该规例第26条,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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