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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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䅁涉及大角咀福全街一幢商住大厦天台上的一个搭建物,面积约20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一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完
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
香港时间11时00分


